一個國傢單獨或數個國傢集體採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內的行動,以抵抗和反擊外來武裝侵略的權利。它是國傢的基本權利之一。其目的是防禦外來的武裝侵略,維護國傢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一個國傢的自衛權的行使,隻有當該國實際遭到外來武裝進攻時,才是必要的和合法的。1945年6月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帝國主義者和霸權主義者往往往以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為借口,規避其發動侵略戰爭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遵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衛原則。中國邊防部隊1962年在中印邊境、1969年在中蘇邊境、1979年在中越邊境,對外來武裝侵犯的自衛還擊作戰,都是在遭受武裝進攻的情況下,為維護國傢主權和領土完整而合法行使自衛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