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前期主要的賦役制度。經過隋末的大動盪,唐初人口銳減,土地大片荒蕪,唐王朝為瞭恢復農業生產,采行前代曾實行過的均田制。對每一男丁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在這基礎上實施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傢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或佈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佈3.6尺),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則以所增日數抵除租調,“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並限定所增日數與正役合計不得超過50日。。這些規定,承襲瞭北魏以來對賦役制的改進,租調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並訂有水旱災減課辦法;在服役與納絹之間有一定的靈活性。納絹是以蠶桑副業為前提的,永業田原為隋代桑田的演遞,其用意在於鼓勵蠶桑;納絹辦法客觀上推進瞭蠶桑副業,有助於絲綢業的發展,並有利於耕織結合的加固。

唐代鄖縣光同鄉賀思敬庸調佈

  唐代均田制,特許王公、貴族、官僚按品級占有大面積的永業田,而不負擔租庸調;一般農民雖不能保證受田百畝,卻要按上述規定承擔賦役。與此同時,除租庸調外,還有戶稅(按各戶資財分等別納錢)和地稅(按地畝納粟),這對納租庸調的農戶來說是重復征課。另外,役的負擔從唐初以來即日益繁重,農民處於重賦重役之下,逃亡問題漸趨嚴重。

  據《通典》作者杜佑估計,天寶年間納租庸調的課丁約有820餘萬,共輸粟1260餘萬石,絹740餘萬匹(1匹=4丈),綿185萬餘屯(1屯=6兩),佈1605萬餘端(1端=5丈)。同時納戶稅和地稅的計帳戶約有890餘萬,共納戶稅錢222萬餘貫,地稅1246萬餘石。天寶末年安史之亂後,社會經濟遭到瞭很大破壞,唐王朝財政制度陷入混亂狀態。

  租庸調法既以均田制為存在的依據,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證百畝授田,土地買賣之風又使均田制趨於瓦解,加上安史之亂以後的動亂局面,均田制至大歷年間已無法繼續下去,租庸調法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