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本罪的主體,隻限於上述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即從事生產的工人、技術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作業的負責人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章制度(如勞動紀律、操作規程、勞動保護法規)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本罪的主觀方面,對事故的發生是過失,但對對違反規章制度則可能是故意的。由於職工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電、暴風、地震等)造成的事故,限於技術條件無法避免的事故,以及在科學實驗、技術革新中暫時失敗,都不能追究職工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