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為加強內河交通管理,維護船舶航行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內河航運法規。凡在中國境內江河、湖泊、水庫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和排筏都應遵守。

  最早實施的內河避碰規則為清朝光緒二年(1876)由九江海關擬定並呈報海關總稅務司署抄發各口岸遵行的《長江及沿海通商口內,內地船隻防備輪船碰撞章程》。為瞭適應川江灘險流急的特殊情況,宣統元年(1909)四川、湖廣廣兩督曾會訂《川江行輪免碰民船章程》,並咨請郵傳部立案通行。民國時期曾訂立《川江行輪章程》,其他內河的航行一般參照海上避碰規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曾制定《華東區內河航行章程》、《珠江航行規則》、《長江航行章程》和《長江避碰規則》等地區性內河航行規則。第一部全國統一的內河避碰規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79年制定的《內河避碰規則》。1991年4月交通部重新頒發經修訂的《內河避碰規則》,自1992年1月1日施行。《內河避碰規則》共5章48條和3個附錄。內容有:船舶航行與避讓的基本原則,各類船舶、排筏相遇時的避讓行動,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及船舶、排筏靠泊、離泊、停泊的規定,各類船舶、排筏的號燈和號型、聲響設備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