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關於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會議職權、會議召開、會議閉幕及日常工作等的原則、機制與程式。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是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瞭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佈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全國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中共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①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②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③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④修改黨的章程;⑤選舉中央委員會;⑥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①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②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③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④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