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指一定社會中人們政治關係的總和,其核心是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係結構;狹義上指國傢的統治形式。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國傢是社會分裂為階級的產物,階級關係就是國傢的基本政治結構。當然,在一個政治社會,政治結構除瞭階級關係之外,還包括不同等級之間、不同民族之間以及不同政治力量之間的關係結構。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國傢的統治形式由其本質所決定,但是國傢的歷史條件、民族傳統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水準等,都對國傢的統治形式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的影響。國傢的統治形式包含國傢的結構形式、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國傢的治理形式等。結構功能主義論者認為,結構是社會行動中由各個單位結合而成的形式,而功能是社會系統中的各個構成單位在維持社會均衡整合運動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在政治結構中,立法機構、行政機構、法院以及警察、工會、人民團體等均可以視為一種結構,均有其各自的功能,並在相互聯系中發揮作用,以保持整個政治系統的平衡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