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創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傢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資原則,不以營利為目標的銀行。中國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2003年4月,這部分監管職能轉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政策性銀行有著作為金融機構應有的共性,即對貸款嚴格審查,貸款須還本付息、周轉使用,但也有其獨具的特徵:①資本金多由政府財政撥付;②經營時主要考慮國國傢的整體利益、社會效益,不以營利為目標,但它的資金並不是財政資金,也必須考慮盈虧,堅持銀行管理的基本原則,力爭保本微利;③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發行金融債券或向中央銀行舉債,一般不面向公眾吸收存款;④不與商業銀行競爭,有其特定的業務領域。1994年中國組建3傢政策性銀行,即國傢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國傢開發銀行成立於1994年3月,總部設在北京,下設總行營業部、27傢國內分行和香港代表處。註冊資本金為500億元人民幣,由國傢財政全額撥付。其主要任務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向政策性重點建設項目發放貸款,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和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

  中國進出口銀行於1994年4月成立,總行設在北京,境內設有9傢代表處,境外設有2傢代表處。註冊資本金為33.8億元人民幣,由國傢財政全額撥付。其主要任務是為擴大中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於1994年4月成立,總行設在北京,國內設有2 276傢分支機構。註冊資本金為200億元人民幣,由國傢財政全額撥付。其主要任務是以國傢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傢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

  為調整政策性銀行的組織和活動的法律規范,國傢一般均制定政策性銀行法。但有的國傢規定於中央銀行法或其他法中,有的國傢單獨立法,例如,日本的《開發銀行法》、《輸出入銀行法》與《普通銀行法》即是分別立法、各成體系。中國還未制定統一的政策性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