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以強調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作出政策選擇為特徵。創始者是美國的政治學傢H.D.拉斯韋爾和國際法學傢M.S.麥克杜格爾。他們認為價值是指人們“希望的事件”,價值體系主要包括權力、財富、安寧、教化、技巧、感情、正直和尊重;民主的最高價值是人的尊嚴和價值。法是權力價值的一種形式,權力即人們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因此法是社會中權力決策的總和。社會成員應參與權力的分配和享有。法的目的在於使人們盡可能廣廣泛地分享價值,最終目的是建立這樣一個世界共同體:民主地分配價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資源和維護人類尊嚴等,並使之成為社會政策的主要目標。為瞭促進價值民主化,法學應放棄主要依靠法律技術規則的傳統而代之以主要依靠政策;依靠法律技術規則的傳統不僅不能保證法的確定性,而且經常妨礙實現社會所希望的目的;依靠政策就要求根據民主生活的目標和問題來解釋法律術語;將法律決定看作社會活動中的價值變革;對任何法律規則(制定法和習慣法規則)的適用,都應作出政策選擇,即註意對社會未來的影響。政策法學派創始人否認他們的學說是某種自然法學說(見古典自然法學派、新自然法學派),但有的西方法學著作認為此派將它所列舉的價值視為世界共同體中民主分享的價值,又將人的尊嚴當作民主的最高價值,因而具有一般自然法學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