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人所瞭解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

  作為一般原則,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證的資格和義務。英美證據法中,關於證人資格,有以下特殊情況:①兒童。如果他能理解宣誓的性質與後果或知道欺騙是危險的和“對神不忠”的行為時,他可以宣誓作證。對不能認識宣誓的性質和後果的兒童,依照普通法不能在訴訟中作證;但英美成文法有相反規定,當兒童具有作證能力以及具有真實陳述義務的意識時,即使他不懂宣誓的意義,也可以作為證人。②精神不健全的人。隻要精神不不健全的人有感知、記憶、表達能力,瞭解真實陳述義務,即可作證。③刑事被告人。被告人沒有資格為起訴人作證,而提供不利於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證據。但在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的審理中,被告人有義務為起訴方作證。④配偶。依照普通法,配偶一般不能在訴訟中作證。但依據英國1898年刑事證據法,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配偶可以充當辯護方的證人。⑤外國元首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的人、英國女王沒有作證義務。

  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范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見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