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宋以前指軍事據點,後代有時沿襲,亦具有明顯的軍事意義;宋以後主要指縣城以下鄉村以上設有稅收等機構的居住區。鎮,有憑藉威勢以懾服之意。用於軍事方面,則始於漢魏之際。曹操以諸將軍使持節戍守方面,或稱“”,或稱“鎮”。而後逐漸將出任都督者一概稱之為“鎮”或“出鎮”。西晉重用宗室諸王,以諸王鎮鄴(今河北臨漳)、許昌、長安等軍事要衝,這些要衝又轉稱為“重鎮”。但當時鎮尚是泛稱,並未成成為獨立的一級軍事據點或行政區劃。

  北魏都於平城時,為抵禦柔然侵擾,在北方沿邊地區設置軍鎮,是為鎮成為獨立行政區劃之始。北魏比較重要的鎮有禦夷、懷荒、柔玄、懷冥、武川、懷朔、沃野、薄骨律、高平、鄯善、敦煌、焉耆等。鎮的最高長官為鎮都大將,統兵防禦,主管城隍、倉庫等,秩品雖同於刺史,然因獨領一方,兵權在握,故又重於刺史。北魏遷都洛陽後,柔然衰落,諸鎮遂失去瞭抵禦外敵、屏蔽京城的作用,不再為人所重。鎮將、鎮兵和鎮民的地位急劇下降,最終爆發瞭反對北魏統治的六鎮起義。鎮亦旋即撤銷。

  唐初,在邊地設置鎮戍。鎮戍兵力少,往往廢置無常,不利於防邊戍守。於是在鎮戍的基礎上逐漸出現瞭屯兵多且又有長期駐地的軍鎮,如安西四鎮、范陽鎮、平盧鎮等。節度使轄制軍鎮,或一或二,多者達四鎮,故又稱“節鎮”。後安祿山、史思明以節鎮身份發動叛亂,唐王朝又在內地相繼設鎮,意在藩衛朝廷。結果事與願違,反而在平定安史之亂後又出現瞭藩鎮割據的局面。

  宋太祖趙匡胤建立北宋政局後,有鑒於藩鎮之弊,遂去軍鎮,奪節度使兵權,鎮已基本上不具備軍事據點的意義,而主要是從事貨物貿易的商業居民區。

  宋代鎮市激增,主要原因在於商品經濟、鄉村集市貿易的發展。宋代對於一些商業居民點,戶口雖不及縣,但能夠征收商稅和酒稅,即可置鎮。宋代各鎮設置監官,謂之“監鎮”,雖也掌管“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但征稅榷酤則是監鎮的主要職責。北宋上升為鎮的共106個,絕大多數是來自擁有上千傢或幾千傢的商業繁盛的村市、草市、墟市和在交通要道上的驛傳,其中40個又分佈在京東東路、京東西路經濟發展的地區。據《元豐九域志》記載,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全國鎮市達1 900個以上,南方各路約1 300個,其中以兩浙、兩淮、江東、福建等路較多,而梓州一路則有300個以上。從這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各地商品經濟發展的一般狀況及其間的差距。鎮一般都設官征稅,個別不設官的,則由私人“買撲”承包。各鎮之間的發展也很不平衡,有的鎮在經濟上、財政上的地位,還超過它所隸屬的縣。全國有十多個鎮的稅收超過萬貫以上,高的達28 000多貫。密州板橋鎮(今山東膠州)、華亭縣青龍鎮(今上海市青浦區舊青浦)為海舶會集的港口,北宋和南宋曾分別在這兩個鎮上設市舶司。少數的鎮上升為縣或監。鎮和市的稅收,在全國商稅總收入中占不小的比重。它反映瞭宋代鄉村居民同市場的聯系較前代已大為加強。

  明清時期,沿襲宋制,“設官將防遏者謂之鎮”。鎮上一般駐有行政官吏,如巡檢司、稅課局、鹽課司等。一些鎮仍是以其在軍事上的重要性和地主官僚的聚居而著稱。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鎮也進入瞭大發展的階段。除宋、元時舊有的鎮外,在江南、東南沿海、運河沿岸出現瞭一批新型的鎮。這些鎮既有直接設置的,也有從市上升而來的。明嘉靖年間,上海地區有34個鎮,明末達到55個;清代前期,又新增加瞭33個鎮。自明代就以工商業發達聞名的震澤鎮,在清雍正二年(1724)升格為縣。鎮的規模也不斷擴大。明末清初,吳江縣盛澤鎮有五六萬戶,湖州雙林鎮有1.6萬餘戶。有幾千戶的鎮更是不計其數。在新增加的城鎮人口中,多數是外來商賈、小手工藝者和流民。有些流民已成為受雇於他人的手工業工人。明代中葉以後,鎮的發展呈現專業化的傾向。一批以從事絲織業、棉紡織業、繅絲業、榨油業、制陶業、鐵器業生產為主的市鎮出現瞭。由於分工的關系,在鎮與鎮及鎮與市之間建立瞭一定的聯系,初步形成瞭較為發達的市鎮體系和地區性的市場。鎮成為地區性的商業、交通運輸業和手工業的中心。店鋪、作坊、牙行林立,各類服務性、娛樂性的行業也有較大發展。另一方面,鎮的發展並不平衡,直到鴉片戰爭以前,在全國內地廣大地區,鎮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

  

推薦書目

 樊樹志. 明代江南市鎮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 明史研究論叢: 第2輯. 南京: 江蘇人民出版社, 1983.

 傅宗文. 宋代草市鎮研究.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