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來標誌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障礙物以預防飛機碰撞的交通燈。

  障礙燈的應用始於20世紀30年代中期夜航開始之時。隨著飛行量和速度的增大以及飛行時能見度的降低,障礙燈日益變得重要。

  為保障飛行安全,中國《民用航空法》規定在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障礙物上應設標誌和照明。《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瞭各種障礙燈的應用以及對顏色、光強、光束覆蓋範圍和閃光頻率等性能的要求。高度不及455米的一般障礙物上的低光強障礙燈應發紅光,光強不小於10坎或32坎。車輛上的低光強障礙燈應發黃色閃光,但保安或應急車輛上的為藍色閃光,每分鐘閃40~60次,有效光強不小於40坎。高度大於45米或大片的障礙物上的中光強障礙燈應恒定發光或每分鐘閃20~60次,發紅光,有效光強不小於2 000坎。中光強障礙燈也可以是發出白色閃光,有效光強不小於20 000坎。高光強障礙燈應為光強可調的白色閃光燈,每分鐘閃40~60次,用於大跨度架空線桿塔上時峰值有效光強應不小於100 000坎;用於高度超過150米的障礙物上時峰值有效光強應不小於200 000坎。高光強障礙燈在水平以下10°方向處的光強應不大於同一水平方向有效光強的3%。

  障礙燈應牢固可靠,便於維護,能耐受各種環境影響。低光強障礙燈的光源多為白熾燈、氖燈或發光二極管;中、高光強障礙燈的光源多為脈沖氙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