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種勞役。雜徭一名始見於北魏,唐代與租庸調並列為賦役正項。《唐律疏議》指出“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即服正役的稱,服雜徭的稱;正役隻由丁男(21~59歲)承擔,雜徭則除丁男外還徵發中男(16~20歲),有的學者認為雜徭以戶為徵發單位。這種勞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時臨時徵發,由府、州的戶曹或司戶參軍事、、縣的司戶佐實際主管。由於雜徭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不僅各州各縣的服役項目不盡相同,一州一縣每年也不盡相同,均由地方隨事支配。大致如修築城池,維修河道、堤堰、驛路、廟舍等應是較普遍的雜徭征發。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園中勞動的人夫則當是西州的特殊項目。雜徭也沒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過39天,超過的便折免其他賦役。

  建中元年(780)頒佈兩稅法,明令“租庸、雜徭悉省”,但事實上征發徭役從未停止。憲宗時(806~820)徭役作為百姓的普遍義務而重新肯定下來。由於兩稅法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戶征發,宣宗時(847~858)臣僚曾說“隨戶雜徭,久已成例”。但那時雜徭已是泛稱,色役差科均可稱為雜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