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秦漢時,雇傭勞動稱為傭、傭作。雇傭勞動戰國時已出現。秦末農民戰爭領袖陳勝少時就曾為人傭耕。漢代土地兼併加劇,破產農民多數淪為佃客。甚至一些沒落的貴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為人傭作的。使用雇傭勞動的範圍也相當廣泛,農業、手工業、商業、運輸業、建築業中,都見有使用傭工的。在手工業中,武帝官營鹽鐵之前,豪強大傢采鐵煮鹽,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當他們的傭工。鹽鐵官營之後,采鐵煮鹽,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輪到踐更時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採礦業如采黃金珠玉玉及東漢的冶傢,使用傭工,亦見記載。此外,漆器制作、紡織、運輸、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學校的烹炊、舂米、抄寫等,也都有使用傭工的。傭工有的是短期出賣勞動力,有的是長期傭作為生。傭工一般由主人供給飲食及付工資,也有隻付工資或僅供飲食的。漢代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傭值各有差等。西漢政府參照市價規定的女工雇值為每月三百錢,一些記載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兩千錢。農民在農忙時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換工的。東漢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詔無田農民應募遷徙他鄉,官府賜與公田,為雇耕傭。傭作在兩漢農業生產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傭工對主人的關系,可分兩種類型:一種是自願的雇傭,自來自去,有行動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較高,有些傭工還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間可以自己讀書。這類雇傭可稱為“賣傭”、“市傭”。另一種是依附性的雇傭,逃罪、逃債、逃稅、逃役的農民和其他人,流亡他鄉,“依倚大傢”,受其雇傭,脫離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瞭國傢的賦役負擔,卻作為依附,對豪強大傢有一定的人身隸屬關系,身份地位較低(近似農奴)。西漢前期私人鹽鐵主一傢聚眾至千人的即為這種依附性的雇傭勞動。這類雇傭有“隸傭”、“仆賃”之稱。史書所說的“流庸”大都為隸傭。

  依附性雇傭在手工業中較多,人數也比戰國時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傭關系,而帶有封建的依附關系,所以不成其為新的生產關系的萌芽。在農業中,自由身份的雇傭關系雖有不少記載,農忙時短工更是屬於自由的“市傭”,但畢竟還是一種零星現象、救急辦法,臨時外出傭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所以,秦漢時的傭作還是前資本主義時代的雇傭勞動,與資本主義社會中的雇工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