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養老金的支付,雇主和雇員依法繳納稅(費)或者自願繳費而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它是養老保險運行的物質基礎,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廣義養老保險基金指養老保險稅(費)收入以及所有相關收入減去到期兌付的養老金和其他規定費用而剩餘的部分資金,狹義養老保險基金指養老保險運行過程中沉澱下來的、可以用作保值增值的那部分資金。

  政府立法強制普遍執行的養老保險形成的基金為社會性養老保險基金,雇主和雇員自願參加加由私人管理、運營的養老保險(人壽保險)形成的基金為商業性養老保險基金。社會性養老保險基金又可分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一般情況下,養老保險基金是指社會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為瞭保值增值,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通過特定形式運營。它可以有周轉資金、金融資產、不動產等其他存在形式。國傢對養老保險基金給予稅收、利率優惠和財政的資助。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進行瞭一系列改革。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瞭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瞭逐步解決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2000年9月成立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中央財政撥入的資金,並對資金開展保值增值運作和監管等工作。伴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數額有瞭較大變化,分別從1989年的146.746 9億元人民幣和118.829 2億元增長至2007年的7 834億元和5 96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