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王朝對食鹽的課稅或專賣。鹽課始見於夏朝,相傳禹平洪水,劃九州,“任土作貢”,鹽以貢的形式上繳國傢。西周時列鹽課為山澤之賦的一部分。春秋時期齊國管仲實行官山海政策,鹽由官、民共制,官收官賣,獲利很大。戰國至秦,設官管理鹽政。秦朝鹽課很重,“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書·食貨志》)。漢武帝元狩四年(前119),邊境用兵,財力不足,將鹽鐵收歸國傢專賣。東漢章帝時曾一度實行專賣,後改行徵稅。魏晉南北朝時,時而專賣,時而徵稅。隋文帝開皇三年(5883)到唐玄宗開元九年(721)的138年間,任民自由買賣,國傢不收鹽稅。開元十年征鹽稅,收入不多;至肅宗乾元元年(758),鹽鐵鑄錢實行“民制、官收、官運、官銷”的專賣制度。代宗寶應年間(762~763),劉晏創立就場征稅制,改官運官銷為商運商銷,實際仍為專賣制;同時置常平鹽倉,以調節食鹽供應,平抑鹽價,國傢因此獲厚利。又於淮北、江南、嶺南置巡院,捕緝私鹽。中國緝私制度即始於此。宋太宗雍熙年間(984~987)行折中法,令商人向邊塞運輸軍需糧草,按時價頒發憑證名“交引”,商人持引赴江淮等地鹽場領鹽。至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行鹽引法;徽宗崇寧年間(1102~1107)又改為鈔票法,由商人購買鹽鈔,運銷食鹽。元代行引岸法,商人購鹽引,取得運銷權,在指定地區行銷。明代前期行引法,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由於有引無鹽,實行常股和存積制度;神宗萬歷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因積引多,又創行“綱法”。將商人所領鹽引編列綱冊,凡冊上有名者,據為“窩本”,商人請引後,自行赴場購鹽運銷。從此,商人得以專引岸之利。清初沿襲明制。道光十一年(1831),兩江總督陶澍整頓鹽稅,改行票法,廢除商人專引制,任何人隻要納稅,即可頒票運鹽。同治五年(1866)李鴻章令票商“報效”(捐款),作為票本,從此,票商又成為世業。

  中華民國初期,北洋政府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簽訂善後借款,以鹽稅抵押。北洋政府僅能使用鹽稅抵債後的餘款。鹽稅每百斤鹽規定征稅2.5元(後改為3元)。1919年征鹽稅8 750萬元。南京國民政府1931年《新鹽法》規定:每百公斤鹽征稅5元。工業、農業用鹽免稅。《新鹽法》由於種種原因久未實行。1937年全國征鹽稅兩億多元。占財政總收入的22.9%。

  鹽課是中國歷代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規定瞭嚴格的禁私法令。由於鹽是生活必需品,因此,鹽課具有明顯的“人頭稅”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