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年(1876)英國強迫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名《滇案條約》《芝罘條約》

  同治十三年(1874),英國陸軍上校柏郎率領一支近二百人的武裝探路隊探測從緬甸到中國雲南的陸路交通,英國駐華使館派遣翻譯馬嘉理前往滇緬邊境接應。次年(光緒元年)2月,馬嘉理引領柏郎一行未先行知會地方官,由緬甸八莫進入雲南。滇西邊境居民對突如其來的人馬深感疑疑懼,2月21日在騰越(今雲南騰沖)曼允殺死馬嘉理及隨從數人。柏郎一行被迫折回八莫。稱“ 馬嘉理事件 ”或“ 滇案 ”。事後,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乘機要挾清政府,把事件的發生歸咎於中國邊吏的指使,要求將雲貴總督岑毓英等提京審訊,並稱要撤使、絕交和用兵;同時提出包括減免稅厘、增開通商口岸和開放雲南邊界貿易等訛詐要求。清政府與英交涉歷時一年多,采取瞭一再退讓的態度,先諭令岑毓英從速調查該案,繼派湖廣總督李瀚章赴滇究辦,後又申斥岑毓英辦事拖延,並捕殺十多名邊民以示“懲兇”。1876年8月21日,經R.赫德斡旋,北洋大臣李鴻章與威妥瑪在煙臺舉行正式談判。9月13日,雙方簽訂瞭中英《煙臺條約》。

  《煙臺條約》分16款,及另議專條一款。主要內容為:①英國得派員到雲南調查,準備商訂滇緬邊界及通商章程。②洋貨在各口租界內免收厘金;洋貨運入內地,不論華商洋商一律隻納子口稅,全免內地稅。③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開放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為輪船停泊碼頭;英國可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④凡遇內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關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使館可派員前往“觀審”;各口發生中外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屬國官員各按本國法律審斷。⑤英國可派員經甘肅、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⑥中國對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間各案賠款20萬兩,並派員赴英表示“惋惜”。

  《煙臺條約》簽訂後,清政府立即批準。但英國一直到1885年7月與清訂立《煙臺條約續增專條》限定對鴉片稅厘征收額後,才予批準。《煙臺條約》的簽訂,加深瞭中國西南邊疆危機,並且擴大瞭《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所規定的外國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