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適航管理機構代表國傢制訂的、對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提出最低標準性要求和規定的法令性檔。航空發達的國傢都有各自的適航條例,如美國的《聯邦適航條例》(FAR),西歐的《聯合適航條例》(JAR),蘇聯的《民用飛機適航條例》(ИЛΓС)等。適航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對飛機設計和製造品質的要求;②對航空運輸機構和維修廠站的要求;③航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規則;④航空空域的使用規則;⑤對機場的要求;⑥對各類航空人員和學校的要求;⑦適航管理的程式和規則。為瞭保證適航條例的貫貫徹,一般實行各種許可證和執照制度。新設計的飛機必須取得型號合格證才能投入生產;工廠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能進行生產;投入使用的飛機必須獲得適航證才能航行;空運機構和機場必須獲得許可證才能運行和使用;各種航空人員必須持有執照才能工作。適航管理機構根據有關的適航條例對各種申請審查合格後才頒發這些證件。民用機在發生故障和事故時,必須向適航管理機構報告,適航管理機構有專門部門收集、整理和分析這些報告,並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的發生。必要時還要對適航條例進行補充修改,使其臻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