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時代的—種婚姻形式。指一個集團的一群男子與另一集團的一群女子集體互相通婚,而集團內部的男女則禁止婚配。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由血緣婚發展而來。一般實行於不同胞族、氏族之間。亞洲、歐洲、美洲在歷史上都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亞艾爾湖畔的狄埃裏等部落,一個男子或女子除瞭按部落規例與通婚級別的—個女子或男子結婚外,還可以與該級別的其他異性通婚;有些部落有暫時交換妻子和把妻子讓給來訪者的習俗。19世紀庫頁島的吉利亞克人,男子對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丈夫的權利。近現代,巴西波洛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處,可與村中少女們有性關系。西伯利亞楚克奇人的若幹男子,包括第二、第三從兄弟以至沒有親戚關系的人,可結成共妻團體。非洲東部馬賽人、大洋洲美拉尼西亞人和波利尼西亞人的一些部落、印度南部達羅毗荼人等,也都保留有群婚殘餘。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等婚俗,都是群婚遺跡。美國民族學傢L.H.摩爾根認為,有些民族所保留的與群婚相適應的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親屬制度,也是存在過群婚的證據。例如,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稱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為子女,她們都被子女們稱為母親;稱兄弟的子女為侄,被侄兒女們稱為姑。男子稱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為子女,他們都被子女們稱為父親;稱姊妹的子女為甥,被甥兒女們稱為舅。兄弟的子女互稱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也如此;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則互稱表兄弟姊妹。這種親屬稱謂制度與外婚制群婚相對照,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

  群婚有不同形式。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級別婚是低級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亞婚是高級形式。群婚實行集團外通婚,排除瞭姊妹和兄弟之間通婚的可能,與血緣婚的同輩之間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氏族就是從群婚直接產生的。群婚進一步發展,轉變為對偶婚。

  對於是否存在群婚的問題,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群婚階段是存在的,但不存在普那路亞婚(見普那路亞傢庭),集團外的群婚直接由雜交轉化而來。另一種意見(如美國R.H.羅維等)認為,群婚是虛構的,並不存在這一婚姻發展階段,一些民族中存在性的共有狀態,但不是婚姻關系,更不是當時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從未代替過個體婚制。

  

參考書目

 恩格斯:《傢庭、私有制和國傢的起源》,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摩爾根著,楊東蓴等譯:《古代社會》,商務印書館,北京,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