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因非自願性原因中斷就業引起收入損失時所給予的經濟保障。實施失業保險的國傢主要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傢。

  現代失業保險是從19世紀前歐洲工業化國傢中以行業為主的失業救濟基金會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失業保險基金發展起來的。1906年,挪威制訂瞭世界上最早的全國性失業保險法,根據自願參加的原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1911年,英國制訂瞭第一個強制性失業保險法。20~30年代,失業保險制度在歐洲、美洲的工業化國傢相繼建立。。

  失業保險大體可以歸納為3種類型:①強制性失業保險。凡在規定范圍內的雇員都必須參加。②補貼性的自願失業保險。除某些情況下規定工會會員必須參加外,一般可自願參加。③失業援助。對符合傢計調查所規定的標準的失業者給予救濟。這種方式通常作為失業保險的補充措施,對於那些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件或享受失業保險救濟金的期限已過的失業者提供援助,隻有少數國傢單純實行這種制度。

  失業保險有法定的資格條件,一般要求有一定的合格期,即失業前的就業期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時間;有客觀的離職原因,如自願離職或因行為不端被解雇,則推遲享受救濟金的時間或取消享受救濟金的資格;原來有勞動能力,但因傷殘、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者,則轉為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有尋找工作的意願,並通過職業介紹所登記或其他方式表明其願望。

  失業保險救濟金的標準通常為失業者原工資的50~60%,失業援助救濟金一般發給固定金額。有些國傢對所有失業者規定統一的發放期限;有些國傢則根據失業者的就業年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時間規定不同的發放期限。失業保險救濟金在發放前一般需經過一段等待期(通常為3~5天),以便於職業介紹所在此期間為失業者提供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