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某一社會生產發展階段中,居民用以滿足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社會產品和勞務的消費程度。又稱生活程度。具體內容包括:居民的實際收入水準、消費水準和消費結構、勞動的社會條件和生產條件、社會服務的發達程度、閒暇時間的佔有量和結構、衛生保健和教育普及程度等等。生活水準的確定包括3個要點:①以群體為標準,如傢庭;②以實際的消費狀況為標準,即直接衡量佔用的社會產品和勞務的多少;③以平均的消費數量為標準。生活水準與生活費用、生活標準不同。生活費用指維持特定生活水準的貨幣幣支出,生活標準則指期望達到的生活狀況。

  生活水平包含一系列滿足居民物質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內容,一般用指標體系來測定。1953年聯合國首次草擬瞭關於生活水平的指標體系和國際比較方法。1959年聯合國關於《在國際范圍測定和衡量實際生活水平》的報告,進一步使衡量生活水平的方法系統化。1978年聯合國進一步修訂瞭《社會和人口統計體系》(SSDS)文件專輯,提出瞭測定生活水平的12類指標:①出生率、死亡率及其他人口學特征;②醫療衛生條件;③食品消費;④居住條件;⑤教育和文化;⑥勞動條件和就業率;⑦居民的收入和支出;⑧生活費用和消費價格;⑨運輸工具;⑩休息的安排;⑪社會保障;⑫人的自由。每一類中又規定瞭若幹局部性指標。對生活水平的測定也有主要使用某一單項指標的,如:人均國民收入指標,實際收入水平指標,實際消費水平指標,人均壽命指標,恩格爾系數(見社會統計學派),人均卡路裡或蛋白質攝取量指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