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地理環境在人類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社會學流派。又稱地理學派。早在古希臘時期,地理環境決定社會現象的思想就已萌生。在中世紀,阿拉伯思想傢和歷史學傢伊本·哈爾頓也力圖證明地理環境對社會生活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形成和發展時期,資產階級學者進一步發展瞭地理環境決定社會發展的思想,以反對宗教關於社會生活規律具有神創性質的觀點,論證社會制度的世俗起源和正在鞏固中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自然性。16世紀的法國思想傢J.博丹認為地理環境決定民族性格、國傢形式和和社會進步。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傢C.de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1748)一書中,詳盡而系統地發揮瞭關於地理條件、氣候影響各民族人民的生活、習慣,影響各國經濟乃至政治制度的思想。

  19世紀中葉,作為一種自然主義思潮的地理環境決定論已廣泛地深入到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和人類學等學科。英國歷史學傢H.T.巴克爾在兩卷本的《英國文明史》(1857~1861)一書中認為,食物、氣候、土壤和“自然界總貌”,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他將文明發展不平衡的原因歸諸自然界,認為社會不平等是合乎自然的。德國地理學傢、人種志學傢F.拉采爾和美國地理學傢E.亨廷頓都強調地理位置、氣候對人類文明形成與發展的作用。亨廷頓在《亞洲的脈搏》(1907)、《文明與氣候》(1915)、《文明的主要動力》(1945)等書中,作出瞭中亞地區人類群體衰退解體是由氣候造成的,歐洲地區的氣候最適合人類活動等論斷。

  地理環境決定論對於社會學擺脫宗教神學的影響和探索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性,起到瞭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它把自然界與社會的相互關系完全歸因於自然條件的決定性作用,把社會發展及人的活動單純地看作是對自然界的適應,把社會發展的動力歸因於社會之外的自然界,認為人的體質、心理狀態、人口和民族分佈、智力的高低、經濟的盛衰、國傢的強弱、社會的發展,乃至社會問題的多寡和種類、宗教信仰、婚姻傢庭形態都受地理環境的控制和支配。這就完全抹煞瞭作為社會行動主體的人的主觀能動性。20世紀20年代,脫胎於地理環境決定論的地緣政治學,進一步鼓吹“優等民族”有權占有“生存空間”和建立“新秩序”,成為法西斯主義對外侵略擴張政策的理論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