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傢各級代表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選舉事務的機關的通稱。中國的各級選舉機構是各級選舉委員會。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按照中國1953年《選舉法》的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的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設主席1人和委員若幹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全國範圍內指導和監督選舉法的確切執行,並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發佈指示和決定指導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受受理對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並作出處理的決定,規定選民登記表、選民證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的格式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印章的型式。登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當選代表,公佈代表名單,發給當選證書。省、縣和設區的市和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選舉委員會各有相應的任務。

  1979年通過、198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分別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及縣以下設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在世界各國的國傢各級代表機關的選舉中,許多國傢也設有選舉委員會,如荷蘭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由國王任命,每個選區設選舉委員會,每個選舉分區設分區選舉委員會。墨西哥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選舉實行監督,參加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有國會、政府及政黨的代表。巴西的選舉委員會還同專門的司法機關(選舉法庭)一起對選舉進行一般監督和組織。美國的大多數州設有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在選舉時兩黨競選,其選舉委員會主要由民主、共和兩黨人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