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繼承和發展G.W.F.黑格爾的哲學和法律思想為特徵的資產階級法學派別。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德國法學傢J.柯勒首創,主要傳播於德、意等國。柯勒主要繼承瞭黑格爾的歷史哲學,特別是黑格爾關於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但黑格爾將歷史解釋為絕對精神自我發展的歷史,法始終是自由意志的體現;而柯勒則認為歷史是文明發展史,法隨著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文明條件而有所不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最初認為法是文明的現象;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對法學應當將法津史、、比較法和文明史結合起來進行研究。進入30年代以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利用黑格爾的國傢主義、絕對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等政治、法律觀點,逐步演變成為法西斯政權效勞的反動法律理論,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J.賓德(1870~1939)、K.拉倫茨(1903~?)和意大利的G.德爾韋基奧(1878~1970)等人。賓德和德爾韋基奧本來信奉新康德主義,隨著法西斯主義的興起而改信新黑格爾主義。例如,賓德認為國傢是真正體現個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體形式;法也是這種真正自由和理性的體現;國傢這一整體是由共同的血統、種族和精神形成的;元首就是這一整體的代表,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已大大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