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亞洲西南部美索不達米亞一帶自西元前3000年左右先後興起的各奴隸制國傢的法律,因以楔形文字鐫刻而得名。是迄今已發現的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

  對這些法律的研究,是在19世紀中葉,特別是在20世紀幼發拉底和底格裏斯兩河流域考古發掘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礎上進行的。在這一地區發現的約50萬件刻有楔形文字銘文的泥板、石柱等文物中,有四分之三涉及法律,主要有:西元前2365年左右拉加什統治者烏魯卡吉那進行改革時的立法,烏爾第三三王朝時期(約公元前2060~前1955)的《烏爾納姆法典》,伊新城邦(約前20~前18世紀)的《利皮特-伊斯塔法典》,拉爾薩城邦(約前20~前18世紀)的《蘇美爾法典》,埃什努納城邦(約前20~前18世紀)的《俾拉拉馬法典》,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約編纂於前15世紀),《亞述法典》(約編纂於前14~前13世紀)等。其中隻有《漢穆拉比法典》基本上完整地保存下來,其餘都不完整,有的隻保存瞭一些片斷。

  由於各國的歷史條件和興起的時間不同,社會經濟狀況各不相同,因此,上述各法典之間在某些具體問題的規定上也有所不同。例如,《漢穆拉比法典》把自由人服債務奴役的最高期限定為3年,而在此以前的法典則沒有這種限制。在《漢穆拉比法典》中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條文較多,而在《赫梯法典》中則保護牲畜所有權的條文較多。但是這些法律都是建立在早期奴隸制基礎上的,又具有許多共同點。各國法典相同之點,從形式和結構來看:①都隻是具體案件的解決辦法,類似司法判例匯編,而不是規定抽象的規范。②公法與私法、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③具有同樣的表述風格,一般都分為序言、本文和結語。從內容來看:①都以某種神的意志作為立法的根據,反映瞭君權和神權相結合的君主專制制度。②都肯定奴隸制,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奴隸是物不是人,但事實上奴隸是主人的財產,可以買賣。殺死別人的奴隸,隻引起損害賠償的責任。③都肯定自由人內部各等級的不平等。阿維魯,即享有全權的自由人和穆什根努,即不是享有全權的自由人的社會地位有明顯差別,刑罰由於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社會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④都肯定瞭土地國有和公社所有制,個人一般必須以公社社員或軍人、官吏的身份,在為國王政府履行義務的條件下,才能使用土地。但完全私有的土地也已不同程度地出現,對土地、奴隸和其他動產的所有權,特別是國王和神廟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保護。⑤在一定意義上體現瞭古代國傢積極幹預經濟的職能,規定瞭各種物品的價格、勞務的報酬和借貸的利息。⑥把買賣婚姻制度和傢長制的傢庭關系固定下來,傢長有懲罰子女和用子女抵債的權力。⑦一般均認可神明裁判(如將人投入河水進行考驗,浮上水面者無罪,沉入水中者有罪)和以誓言作為一種主要證據的訴訟制度。⑧以不同形式局部地保留瞭血親復仇以及同態復仇原則。

《蘇美爾法典》

鐫刻在石頭上的公元前2000年美索不達米亞地區一起土地訴訟案件中,將土地判給一方當事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