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政治傢、外交傢、法學傢。1920年加入俄共(佈);在聯共第18次(1939)和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自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學校長,後任俄羅斯聯邦教育人民委員部委員會委員,1931年起在司法部工作,任俄羅斯聯邦檢察長和司法人民委員部副人民委員,蘇聯副檢察長、檢察長,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蘇聯外交部長,蘇聯常駐聯合國代表和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等職。1939年當選為蘇聯科學院院士。著述甚多,主要有《刑事訴訟教程》(1927)、《《蘇聯法院組織》(1939)、《蘇維埃法律中的訴訟證據理論》(1941)、《國傢和法的理論問題》(1949)、《國際法和國際政策問題》(1949)等。

  維辛斯基在 30年代末曾批判蘇聯法學傢Μ.А.列伊斯涅爾、П.И.斯圖奇卡和Е.Б.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觀點,提出瞭關於法和蘇維埃社會主義法的定義。他認為,法是國傢政權制定或認可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而由國傢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其目的在於保護、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和適合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他還認為,蘇維埃社會主義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表現。他的理論曾被譽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傢和法的學說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創造性的結合;但1956年以後受到蘇聯法學界的批判,被認為錯誤地描述瞭蘇聯國傢和法的性質,過分強調瞭強制手段的作用,縮小瞭教育和警告的意義,並過高評價瞭反革命陰謀案件中被告人承認的證據的意義等。一般認為,維辛斯基關於法的理論的錯誤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在破壞蘇聯的法制方面起到瞭一定的助長作用。盡管他受到批判,他所提出的關於蘇維埃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表現的觀點,仍為蘇聯法學界所接受(見蘇聯法律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