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

  明代思想傢。字伯安,浙江餘姚人。一度隱居紹興陽明洞中,世稱陽明先生。弘治時進士。正德初年因反對宦官劉瑾,曾被貶謫貴州作過 4年驛丞。劉瑾伏誅後,由任廬陵知縣相繼升遷,以鎮壓農民起義和平定“宸濠之亂”(明武宗時甯王宸濠的反反叛)“有功”,封新建伯,官至南京兵部尚書。卒於嘉靖七年,謚文成。有《王陽明全集》(或稱《王文成公全書》)行世。在學術上發展主觀唯心主義的理學,和南宋陸九淵合稱陸王學派,與程(程顥、程頤)朱(熹)學派(見朱熹相並立。曾被明統治者譽為“學達天人,才兼文武”的“真儒”。他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一樣,一切以挽救明代中後期社會危機、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秩序為依歸。集中表現在以“存天理,滅人欲”的原則為指導,要求“行法以振威”,把鎮壓的矛頭主要指向起義人民,同時強調要以體現為封建禮義的“良知”治心,德刑並用,寬猛兼施,做到既“破山中賊”,又“破心中賊”。

  主張明“賞罰”以提高統治效力,行德治禮教以預防“犯罪” 他認為:賞罰乃“國之大典”,應當受到充分重視和正確地加以使用。而當時“盜賊”日益增多,是由於“招撫”太濫,“招撫”太濫是由於兵力不足,而兵力不足是由於沒有很好地實行賞罰,以至於“進而效死,無爵賞之勸;退而奔逃,無誅戮之及”。象這樣法令不明,賞罰不信,即使有百萬的兵力,也是沒有用處的。他還主張“賞不逾時,罰不後事”,認為過時的獎賞,等於沒有獎賞,過時的懲罰,等於沒有懲罰,都起不到勸善懲惡的作用。這些主張的目的,集中到一點,就是要提高統治效率,以“破山中賊”。他還主張行德治教化以緩和階級矛盾,減少犯上作亂。他說:“民窮必有盜賊”,認為老百姓已經貧困不堪,還要沒有休止地征斂,就等於驅使他們去作盜賊。因而有必要“罷冗員之俸,損不急之賞,止無名之征,節用省費”,對災民實行“賑濟”、“免租”,使他們“不致轉徙自棄而為盜”。所以,他反對“蔑道德而專法令”,主張在鎮壓人民起義之後,立即“建立學校,以移易風俗”,以求得久安長治。他教導下級官吏說,作縣官的如果能竭盡自己的心力和聰明才智,誠心“愛民”,貫徹“撫緝教養”的方針,即使是蠻夷的人,也是可以被感化的;即使是產生“盜賊強梁”的地方,也是可以變為“禮義冠裳”的所在。他強調這一方面的目的,集中到一點,即在於使用軟的一手,以“破心中賊”。但這軟的一手是有限度的。他強調刑罰是“德治教化”的保障,“果有頑梗強橫,不服政化者”,就一定要“即行擒拿,治以軍法,毋容縱盜,益長刁頑”。

  強調執法要“情法交申”,區別對待 他反對“貪功妄殺,玉石不分”。例如處理“宸濠之亂”的反叛人員時,主張隻對主犯處以極刑,至於各“從逆”的人犯,則認為“原情亦非得已,宥之則失於輕,處斬似傷於重”,不如“俯順輿情”,判處永遠充軍,使“情法得以兩盡”,“以存罪疑惟輕之仁”。在另外一個“告示”中,他甚至宣佈對於脅從“作亂”的人,免於追究,“俱準投首免死,給照復業生理”。這樣作既使得“奸諛知警,國憲可明”,也顯示瞭朝廷的“仁慈”。這正是他的“綏柔流賊”策略在法律上的具體運用。此外,他還主張適用法律要結合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在“地裡遙遠,政教不及”的邊遠地區和“小民罔知法度”的情況下,一切“詞訟差徭錢糧學校”等事務,都可以從當時當地的實際出發,作權宜的處置:“應申請者申請,應興革者興革,務在畜眾安民,不必牽制文法”。在“行法以振威”的原則下,他已註意到運用法律的靈活性問題。

  要求重視“綱紀”,整肅執法之吏,杜絕“法外之誅” 他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對那些寅緣竊踞官職的豪門勢傢子弟的不法行為,如居心刻薄,“騷擾道路,仗勢而奪功,無勞而冒賞,懈戰士之心,興邊戍之怨”的情況,要大力加以整肅,特別是對“戾於法”的執法之吏,應當嚴格要求。但是他指出,在司法審判中,“刑曹典司獄訟”,事情“繁劇難為”。他們往往受到權貴的拂抑和牽制,以至使得依法斷獄之詞,“未出於口,而辱已加於身;事未解於倒懸,而機已發於陷阱”。在這種情況下,要使他們“不撓於理法,不罹於禍敗”是很難的。這就尤其要從整肅吏治、嚴明賞罰入手,消除執行法律的阻礙。他還力主加強監獄管理,杜絕“法外之誅”,指出京師的“提牢廳”,是“天下之獄皆在焉”的重地,負責提牢的官吏,不能不慎重對待,特別對於“桎梏之緩急,扃鑰之啟閉,寒暑早夜之異防,饑渴疾病之殊養”,甚至於微賤到“箕帚刀錐”、“滌垢除下”的事,無不應當認真註意,以“身親之”。這樣才能既防止“變故不測之虞”,又可免使囚者被“輕棄之於死地”。他還強調,獄中囚犯的再行“犯罪”,並非全是“禁防之不密”,還有促使他們再犯的監管不當的原因。所以隻有監獄裡做到“令不苛而密”,使囚犯免受“法外之誅”,才能避免“弊興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