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國傢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即指國傢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分權思想溯源於古希臘亞裡斯多德,他把政府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要素。至羅馬時代,波利比奧斯(西元前200~前120)宣導“混合政府論”,認為羅馬政體應為代表君主的執政官、代表貴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會議互相牽制和均衡。16世紀時,J.博丹提出司法獨立的主張。17世紀,J..洛克把國傢權力分為立法、執行、外交三權,但他認為後二者可委托給政府行使,立法權應優越於其他權力,所以洛克實際上是主張兩權分立。孟德斯鳩在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國傢權力應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並主張三權分別由三個不同機關行使,使三權互相牽制和約束,保持三種國傢權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三權分立理論至此形成。以後,許多資本主義國傢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建立瞭國傢機構。

  三權分立制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的代議制代替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提供瞭方案。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瞭三權分立原則,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進一步規定,“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設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三權分立的特點是,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行政權由總統或內閣行使,司法權由陪審法院行使。這樣把國傢權力分給三個不同的機關行使,發揮三種權力的相互制約的作用,保持三種國傢權力之間的均衡狀態,可以防止某一個機關或某一個人的獨斷專行。

  據美國一些學者分析,美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相互制約表現在:①立法權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行使,受總統與法院兩方面的制約。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拒絕簽署之權,法院可以通過解釋憲法的途徑使國會的某項立法失效。②美國總統行使行政權,受國會與法院的制約。如總統締結條約和任命政府高級官員,必須經過參議院同意;總統設置新的行政機關,事先必須要有國會立法的依據;總統在行政開支方面的撥款,必須經過國會批準。國會對總統還有彈劾權。司法權節制行政的作用,表現在法院有權審查總統實施的行政措施是否違憲。③法院行使司法權,受來自國會和總統兩方面的制約,主要是聯邦所屬下級法院的設立須經國會立法批準;國會決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除最高法院的第一審管轄權以外,國會決定聯邦各級法院的管轄權;參議院有同意總統提名任命法官的權力;國會對聯邦法官有彈劾、免職的權力;國會可以運用修改憲法的權力抵制法院的憲法解釋權。總統雖然制約行使司法權的機會較少,但總統在法官出缺時有提名任命的權力。

  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資本主義國傢,三權分立的程度和表現形式與實行總統制的美國不同。英國強調議會的作用,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對議會負責。如果內閣不能得到議會的信任,就須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再由新選出的議會決定內閣的去留。英國的法院沒有憲法解釋權。上議院還保持一定的司法權(見英國法院組織)。在日本,國會和內閣的關系同英國相似,但法院有憲法解釋權。

  三權分立的理論是在反封建專制主義的過程中提出的,在歷史上起過進步作用,但也有掩蓋資本主義國傢階級實質的欺騙作用。恩格斯指出:“事實上這種分權隻不過是為瞭簡化和監督國傢機關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頁)。這就說明,三權分立理論維護的是資產階級專政。事實上,資本主義國傢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現在已經成為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