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以孔丘為創始人的一個學派。儒傢創立後經歷瞭兩個大的發展階段:先秦儒傢和秦漢以後作為封建正統的儒傢。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這裏僅指先秦儒傢。

  先秦儒傢除孔丘外,還有兩個最主要的代表:一為戰國中期的孟軻,一為戰國末期的荀況。他們對孔丘的思想都作過重大發展。但孟軻的思想體系基本上仍是孔丘的體系,他是孔丘的忠實繼承者,因此人們往往把孔孟並提而有所謂“孔孟之道”。荀況對孔丘思想的發展更大,且有部分質變。他實際上是儒法合合流、禮法統一的先行者。

  先秦儒傢的法律思想和他們的政治思想一樣,基本上繼承和發展瞭西周以來的“禮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瞭一系列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對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影響很大。

  維護“禮治” 為瞭維護“禮治”,孔丘在“禮壞樂崩”的春秋末期仍然主張“為國以禮”,提出並建立瞭以“仁”為核心、以“復禮”為目的的思想體系,作為整個儒傢的理論基礎。在法律上,他主張必須以“禮”作為適用刑罰的指導,隻有在禮樂的指導下,刑罰的運用才能得當,才不致使人們無所適從。

  從維護“禮治”出發,儒傢主張:①嚴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名分。孔丘首倡“正名”,要求糾正違反等級名分的混亂現象,反對犯上作亂,反對僭越。孟軻宣稱“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不容背離。荀況則把確立“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禮,說成是“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的“大本”。②堅持“親親為大”。禮治是宗法和等級相結合的產物。孔、孟尤重“親親”的宗法原則,一再強調“篤於親”,認為“堯舜之道,孝弟而已矣”;甚至當“親親”與法律發生矛盾時仍然堅持親親,提倡“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見親親相隱)。孔、孟不強調“任人唯親”,主張“舉賢才”,“尊賢使能”,但必須由親及疏、由近及遠。荀況更重“賢能”,主張“賢能不待次而舉”,可以破格提拔。不過他也認為在賢能相等的前提下,應當由親及疏。

  儒傢還鼓吹禮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西周以後,神權不斷動搖,統治者開始利用天地、陰陽等自然現象來論證禮的合理性與永恒性,認為天地、陰陽都有上下、尊卑之分,因而把這些現象附會為劃分尊卑貴賤的依據。後來的儒傢,特別是以孟軻為代表的思孟學派,繼承和發展瞭這種思想,神秘地賦予“天”以封建倫理道德屬性。從而論證禮的合理性與永恒性。他們還把禮具體化為“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等十種“人義”。其間雖然互有要求,但並不是對等的,而是體現瞭宗法等級原則,後來即演變為指導封建立法的“三綱五常”。他們又把人們的喜、怒、哀、懼、愛、惡、欲等“七情”,說成是與“天理”對立的“人欲”。“人欲”不能任其隨意發展,必須用原於“天道”的“人義”加以治理,否則就會“壞國、喪傢、亡人”。因此,儒傢認為禮是不可動搖的,“失之者死,得之者生”。

  提倡“德治” 儒傢在統治方法上,提倡“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仁政”,主張“王道”,反對“霸道”;相對地說,重視道德感化作用,輕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儒傢的德治包含三方面內容:①“省刑罰,薄稅斂”。儒傢吸取瞭以往奴隸主貴族統治的經驗教訓,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勞動人民的重要性及其反抗力量的強大,比較重視民心的向背,主張減輕刑罰和賦稅,反對苛政、暴政和嚴刑峻法。孟軻指出:“暴其民甚;則身弒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荀況也曾引證古語說:“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他們認為使人民衣食無著是引起犯罪和反抗的主要根源,因而主張富民。這種思想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對後世經濟立法曾產生良好影響,是儒傢思想中最有價值的部分。②重教化,反對“不教而殺”。基於“德治”、“仁政”,儒傢認為統治人民不應靠刑罰而應靠教化,反對“不教而殺”。孟軻主張“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荀況為瞭“化性而起偽”、改惡為善和禁惡勸善,既重刑罰也重教化。儒傢所謂教化,就是進行禮教,除剝削者內部外,主要是對勞動人民灌輸宗法倫理道德和等級觀念,同時宣揚重義輕利,目的是使人們習於順從而不反抗。③寬猛相濟,德主刑輔。儒傢雖重教化,但從不否定刑罰的必要性,當教化不起作用時仍然主張訴諸暴力,使用刑罰。孔丘曾贊賞使用“寬以濟猛、猛以濟寬”兩手的統治者。荀況也說“明禮義以化之”、“重刑罰以禁之”,“治之經,禮與刑”。不過,在一般情況下,儒傢總認為刑罰是教化的輔助手段,後人把它歸結為“德主刑輔”。

  重視“人治” 儒傢既主“禮治”、“德治”,必重“人治”,輕法治。因為禮治要求維護等級制,突出統治者個人的作用。德治又要求有能以身作則、充分發揮道德感化作用的統治者,也重視統治者個人的作用。因而在“人治”與“法治”的論爭中,儒傢始終堅持“人治”。其基本論點是:①“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認為政治的好壞取決於統治者,特別是最高統治者個人的好壞,主張“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的“賢人政治”。②有治人、無治法。荀況是先秦儒傢中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個。但在“人治”與“法治”的論爭中,他仍然認為關鍵是“人”而不是“法”,並提出瞭“有治人,無治法”的著名論斷。理由是:法對於治理國傢雖然很重要,但法畢竟是人制訂的,仍然取決於“人”,即所謂“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瞭“良法”,也得靠“人”來掌握和貫徹,因此他強調說:“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把“人治”、“法治”之爭提到瞭法理學的高度。

  先秦儒傢的這些法律觀點,經過改造,基本上都為後世所繼承,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