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679年頒佈的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自13世紀起,英國法院即發佈各種關於刑事訴訟的令狀,包括審查逮捕理由的令狀。17世紀,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大肆迫害新教徒和反王權派。代表工商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輝格黨援引舊例,通過議會制定《人身保護法》,迫使英王查理二世(1660~1685在位)簽署。全文20條,主要內容為:非依法院簽發的載明緣由的逮捕證,不得逮捕羈押;已依法逮捕者應視裡程遠近,定期移送法院審理;經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簽發人身保護狀,著令逮捕機機關或人員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釋或釋放被捕人,違者可處罰金。但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叛國犯和重罪犯;戰時或遇緊急狀態,得停止《人身保護法》的效力。1816年增定可在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休庭期間簽發人身保護狀。1862年擴大《人身保護法》的適用范圍。1960年又作瞭進一步修改。蘇格蘭和愛爾蘭分別於1701年和1782年頒佈同樣法令。美國某些州也有同名法規。一些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傢法律中也有類似條款。英國刑事訴訟中,至今仍以簽發人身保護狀作為審判監督程序之一,由高等法院王座庭主司其事;但適用較少,多以上級法院根據被捕人的申訴著令保釋來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