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傢對重要農產品實行計畫收購的一種合同。按照預購合同的要求,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售方)應按合同規定的畝數種植規定的品種,將收穫的產品及時交售給另一方當事人(預購方);預購方應依約給付一定的預付款,並應及時驗收和交付價款。預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內容包括種植品種畝數、預計產量、預購數量、交售期限、預付款數額、收購價格以及獎勵和罰則等條款。由於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甚大,合同簽訂時關於交售產量和品質的規定,都是根據已往的生產經驗提出的估計,雙方還需根據生生產的實際情況不斷進行復查修訂,所以稱預購合同。預購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它與買賣合同的區別在於:這種合同的內容不僅限於商品流通的范圍,而且涉及商品生產的過程;預購方是國傢委托的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等社會主義組織,為瞭完成國傢的收購計劃,在預售方(在中國為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隊、專業戶或社員)種植生產過程中,預購方不僅有權進行監督檢查,而且依約有義務提供必要的生產資料、先進生產技術和預付一定款項,雙方應爭取合同的完全履行。

  蘇聯在十月革命後,隨著國營經濟和集體農莊的發展,逐步創立和實行瞭棉花,甜菜等農產品預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在東北和華北地區通過供銷合作社與農民訂立預購棉花的合同,嗣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瞭有計劃的預購農產品的合同,主要適用於棉花、茶葉、煙草等重要的經濟作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從立法上肯定瞭預購合同的形式並適用有關購銷合同的規定。通過預購合同把國傢收購農產品的計劃同國營農場、人民公社、生產隊、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種植計劃結合起來,保證國傢對農業生產的指導和國傢收購計劃的完成,同時防止社、隊在生產、銷售中的盲目性,保護瞭社、隊的經濟利益。

  當事人雙方中,預購方的主要義務是:①向預售方支付預付款。預付款的數額一般按照預購合同總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對於資金短缺的社、隊或社員,還可通過雙方協商適當增加。預付款多為分期支付,把支付預付款與作好生產資料供應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預付款支援農業生產的作用。②及時驗收和支付價款。預購方要做好及時驗收和支付價款的準備工作。支付價款的數額應根據實際交付的產品等級、數量和國傢的牌價重新核定,要貫徹按質論價的原則,不準壓級壓價或提級提價。③按規定對應獎售的農產品給予物質獎勵。預售方的主要義務是:①按照合同規定的播種面積種植,加強田間管理和防治病蟲害的工作,保證農作物的良好生長,並在生產過程中接受預購方的監督檢查及合理建議。②及時向預購方交售農產品,為瞭提高農產品質量和使用價值,預售方在交售前必須作好分類分級的工作,不準摻假摻雜或瞞產私分。預售方確因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不能如數完成合同規定的數量時,可通過雙方協商按實際產量確定交售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