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繼1946、1963年之後制定的第 3部憲法。由共和國議會在各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的同意下於1974年 2月21日公佈。包括序言和6個部分,406條。

  序言規定瞭憲法的基本原則。第1部分規定,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是聯邦國傢,是自願聯合的各民族和這些民族的社會主義共和國及社會主義自治省在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的權力和自治基礎上建立的國傢共同體,是勞動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會主義自治共同體。。

  第2部分規定瞭南斯拉夫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規定瞭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行使權力並管理其他社會事務。議會是社會自治機關和社會政治共同體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這一部分還對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義務,憲制和法制,法院和檢察院以及國防等問題作瞭規定。

  第 3部分規定瞭聯邦中的關系和聯邦的權利和義務。

  第4部分規定,聯邦議會是社會自治機關和聯邦權利和義務范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議會包括聯邦院及共和國和自治省院兩院。聯邦院由每個共和國各派30名和每個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組織和共同體以及社會政治組織的代表組成。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由每個共和國議會各派12名代表和每個自治省議會各派 8名代表組成。聯邦主席團是國傢的最高集體領導機構,由6個共和國和兩個自治省的議會各選出 1名成員和作為當然成員的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組成。共和國總統為聯邦主席團主席;在共和國總統停止履行職務時,聯邦主席團行使其全部權利和義務,而主席團副主席則成為主席團主席,直至他當選為副主席的任期屆滿時為止。聯邦執行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聯邦執行委員會由聯邦主席團提名,聯邦議會兩院選舉產生。南斯拉夫除瞭設立聯邦法院、聯邦檢察院之外,還設立憲法法院,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

  第5部分規定瞭憲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為附則。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議會頒佈瞭憲法修正案,共 8條,作為憲法的組成部分。憲法修正案規定:一切政權機關和自治機關實行集體工作、集體決定和集體負責制;如果憲法未另行規定,當選的和被任命的官員,其任期為4年以下,最多隻能連續兩次擔任同一職務;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議會主席、副主席及兩院主席的任期為1年;任何人不得連續兩次當選為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南斯拉夫憲法法院的院長依次每年從一個共和國或自治省在該法院的法官中選舉產生,任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