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傢中央政府的一種組織形式。

  沿革 起源於英國由貴族組成的樞密院,原為國王的最高諮詢機關。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王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任命少數議員為樞密院成員,又選議會中最有勢力一派的領袖負責,共同商議政務。此組織即被稱為內閣。1714年喬治一世即王位,他是日爾曼人,不懂英語,經常不參加樞密院會議,樞密院逐漸擺脫國王的控制,成為掌管全國政務的內閣。R.沃爾爾波爾執政期間(1721~1742),他是下院多數黨的領袖,在內閣中居領導地位,和下院多數黨出任的閣員共同對議會負責;當時雖未用首相名稱,實際上他已成為相當於後來領導內閣的首相。1742年下院對內閣的重大施政不予支持,沃爾波爾即辭職。通常認為這一時期是英國內閣制完全形成的時期。從此在英國形成慣例,每屆議會大選以後,即由英王召見多數黨領袖,任命他為首相。多數黨領袖與黨內其他領導人會商,提出組閣名單,請英王任命,組成對議會負責的內閣,行使行政全權。

  英國內閣制長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直到1937年才由《國王大臣法》予以確認。這種內閣制,稱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這一制度其後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傢所采用,如加拿大、意大利、聯邦德國、日本、印度、斯裡蘭卡等。

  責任內閣制 包括以下內容:①內閣首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其他閣員由首相提請國傢元首任命。②國傢元首不負行政責任。發佈文件必須經內閣首相和有關閣員的副署,否則無效。因這一文件而發生的責任由內閣承擔。③內閣代表元首對議會(或眾議院)負責。議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如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內閣就要辭職,或者提請國傢元首解散議會。新議會選出後,對內閣仍不信任時,內閣必須辭職。④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

  一般把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的內閣,稱為政黨內閣。現在許多國傢常由在議會中獲得過半數席位的政黨單獨組成內閣;有的國傢由於在議會中沒有一個政黨獲得半數以上的席位,無法單獨組成內閣,因而由幾個政黨聯合組閣,稱為“聯合內閣”,又稱“混合內閣”。在兩黨制的國傢,由於政治、經濟危機和在戰爭等情況下,往往也組織“聯合內閣”。如英國在歷史上大多數內閣都是由多數黨組成的一黨內閣,但在1915~1916年、1916~1922年及以後也曾數次組織聯合內閣。

  內閣在各種不同情況下,各國公眾也常賦予它們以不同的名稱,如英國首相在內閣會議前,與親信或有資望的閣員,討論重大方針政策,取得一致意見,以便向內閣會議提出。這種內閣中的“內閣”被稱為“內內閣”或“小內閣”。在沃爾波爾執政時期就已出現過這種“小內閣”;1956年,英國首相R.A.艾登(1897~1977)為瞭應付蘇伊士運河事件,和財政大臣、外交大臣、海軍大臣也組織過這種“內內閣”。還有一種內閣,人們稱之為專傢內閣,又叫“人才內閣”。它由不代表黨派的專傢擔任部分閣員組成,往往是在資本主義國傢遇到政治、經濟危機,組織政黨內閣有困難的時候,讓一些財政學傢、經濟學傢等參加內閣、擔任部長,企圖以此渡過危機。和這種情況相類似的還有“事務內閣”,它不是以政黨為基礎,而是以個人才能和地位等條件為基礎,由國傢元首指定人員組成。閣員包括無黨派人士、專傢,也包括不以黨派關系參加內閣的政黨成員。這也是資本主義國傢為應付政治和經濟危機,在組閣困難時而采取的一種內閣形式。還有一種經常出現的名稱,叫“過渡內閣”,又稱“看守內閣”,這是資本主義國傢議會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後、新內閣未產生前暫時維持日常工作的內閣。

  資本主義國傢中在大選時未取得勝利而與執政黨相對立的政黨,稱為在野黨。有的國傢的在野黨為以後掌握政權而組織的“內閣”班子,被稱為“影子內閣”,也叫“預備內閣”。1907年英國保守黨J.A.張伯倫(1863~1937)首先使用瞭這個名詞。英國的“影子內閣”由議會下院中獲得次多數席位的反對黨領袖,挑選該黨在下院中有影響的成員,按照內閣的模式組成。在議會進行政策辯論的時候,“影子內閣”的各“大臣”就有關方面發言,並領導該黨議員的活動。

  責任內閣的組成 通常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有的國傢根據慣例組成。內閣首腦一般稱總理或首相,須經國傢元首的任命。英國的首相是他所屬的政黨的領袖,又是眾議院的領袖和內閣的首腦,所以他是英國實際政治上的首領,在內閣中總攬政務,決定閣員人選,任免高級官吏,主持內閣會議。《日本國憲法》、《意大利共和國憲法》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內閣由總理或首相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各國內閣大臣或部長的地位不完全平等,有的大臣或部長為內閣閣員,有的大臣或部長則不是閣員。英國1937年《國王大臣法》規定英國大臣分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兩種,組成內閣的稱閣員大臣,其他的大臣為非閣員大臣。閣員大臣除本身職務外,要對整個國傢的政策、方針負責,非閣員大臣一般隻負責一個部門的行政事務。除首相外、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內政大臣、大法官、樞密院長、掌璽大臣等主要大臣都是閣員大臣、內閣成員,其他還有哪些人需要參加內閣,由首相根據情況決定。內閣通常設部和其他直屬機構,由部長或大臣領導工作。總理和首相有權免去和自己意見不同的部長或大臣的職務,或接受他們的辭職。英國、日本還常設不管部大臣,也稱國務大臣、無任所相,他並不負責一個部的工作,但通常是內閣成員,參加內閣的決策,處理內閣會議決定的或者首相交辦的工作。

  法國的內閣 在第四共和(1946~1958)時,實行責任內閣制,從1958年起的第五共和改變瞭制度,根據1958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規定,內閣由總統任命,受總統領導,不對議會負責。所以法國內閣是一種特殊形式。

  美國的內閣 美國也有內閣,但不是一個單獨組織,僅是總統領導的部長會議的名稱。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1732~1799)常召集高級官員舉行會議,這個會議被稱為內閣,後來成為美國慣例。美國式的總統制的內閣和英國式議會制的內閣不同,美國的內閣會議不定期,成員不固定,由總統決定參加人員。根據美國慣例,各部部長都是內閣成員,副總統也出席內閣會議。如部長不同意總統的政策,就要自動辭職,或者被總統解除職務。內閣完全從屬於總統,僅是總統的集體顧問,不是決策機構。內閣成員隻就自己主管部門的工作對總統個人負責,不對政府的總政策負集體責任。內閣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不能對內閣投不信任票,不能要求內閣辭職,內閣成員也不能同時充任國會議員,不能參加國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