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能源領域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能源立法旨在保護能源資源,並在能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中,加強組織管理,確保合理開發,有效地和節約地利用能源,以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

  能源法的產生 能源是自然界中能以直接利用或加工轉換的方式,獲得光、熱、電、機械能等能量的一種資源,是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同人類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從原始人鑽木取火到現代太陽能、核能、地熱能能、海洋能、潮汐能和氫能等新能源的研究開發利用,大約經歷瞭50多萬年的歷史。中國古代,人們通過燒制陶器、煉鐵、煉鋼、水力舂米、水車、風帆,以及取暖和照明,已經大量使用薪木柴草、水能和風能,也開始燃用煤炭和石油。四大發明中的火藥、指南針,是中國古代人民能源利用技術的優秀成果。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高熱值、高效率和可以提供多種用途的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氣是當代使用於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主要的常規能源。標志著現代生產力水平的機械化、自動化和電氣化,又對能源消費提出瞭更高的要求,促進瞭能源科學的發展。能源學已形成瞭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為內容的多學科的綜合性學科。人類開發利用能源的實踐,使能源與法的聯系日益密切,並使能源法從人類出於對生存環境的保持來維護自然能源,發展為包括能源的勘探、開發、生產、加工、轉換、儲存、分配、使用和節約等各個方面的一系列法規。

  能源法的調整對象 包括能源的開發生產及消費諸環節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經濟關系。既有能源工業內部上級管理部門同基層企、事業單位之間縱的關系;又有能源工業部門同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或相關的經濟部門之間橫的關系;還有國內與國外的經濟關系。國傢通過能源立法,強制實施能源政策、能源規劃,加強能源管理,為發展能源技術和能源經濟制定各種具體措施,明確各個單位在能源領域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

  能源法的調整原則 一般有8個方面:①國傢開發利用能源資源的指導原則;②保護能源資源和確保合理開發;③保證能源供給和合理有效的利用,使之發揮更高的經濟效益;④節約能源和促進替代能源的開發;⑤能源開發利用的規劃;⑥實施合理的能源價格和能源稅;⑦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制訂能源消耗標準;⑧對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節約的獎懲。

  國外的能源立法 1973年發生瞭西方石油危機,世界能源供應形勢緊張。有效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常規能源,壓縮石油消費,成為各國最緊迫的問題。不少國傢立足於本國實際,加快瞭能源立法的進程。有些國傢在制訂單行法規的基礎上,到一定時期編纂能源法規匯編。如日本,通商產業省資源能源廳匯集出版瞭《能源六法》;有些國傢采用普通法形式,制定國傢能源法。當代各國的能源法規,主要是節能方面的法規和條例。日本於1979年頒佈《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羅馬尼亞發佈瞭《關於正確管理和降低電能、熱能和天然氣消耗的法令》和《關於合理消費燃料和經濟管理車輛的法令》。1979年12月,蘇聯國傢計委頒佈瞭《國民經濟中燃料熱力、電力消耗定額的基本條例》。1974年10月法國制訂瞭《省能法》。1976年英國頒發瞭《能源法》。1978年美國發佈瞭《國傢能源政策法》,以保護能源,並加速轉向煤炭的過渡及壓縮石油進口。這些法規的制定頒發,對各國開展節能工作,大力壓縮石油消費,緩解石油危機,促進經濟發展,發揮瞭積極作用。

  中國的能源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十分重視能源管理工作,制定和頒發瞭一系列有關能源方面的單行法規。1950年,燃料工業部發佈瞭《公私合營煤礦暫行管理辦法》。1951年,政務院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1956年,國務院批轉地質部制訂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並且發出瞭《關於節約汽油的指示》,規定瞭各類耗油車輛的定額和年度節約指標。195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發展小煤窯的指示》。1959年,煤炭工業部、鐵道部、交通部聯合制定《煤炭合理運輸辦法》。1963年,國傢經濟委員會頒發《用電監察條例(草案)》和《單位產品電耗定額導則(修訂)》。上述法規的實施,對能源資源的保護,加快能源的開發和節約使用能源起到瞭積極有效的作用。

  1978年以來,中國的能源管理工作及能源立法得到瞭進一步加強。在管理機構方面,1980年成立瞭國傢能源委員會。該委員會撤銷後,於1982年由國傢計劃委員會、國傢經濟委員會組織建立瞭能源專業局,各省、市、自治區也自上而下地建立起能源管理機構。在立法方面,1978年,國務院批轉瞭燃料、電力憑證定量供應辦法。1979年,國務院轉發《關於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傢勞動總局、國傢物資總局聯合發出《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試行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勵辦法(草案)》。1980年,國務院批轉國傢經濟委員會、國傢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報告》和《關於逐步建立綜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國傢確定瞭開發和節約並重,近期把節能工作放在優先地位,對國民經濟實行以節能為中心的技術改造和結構改革的能源工作方針。從中國能源資源的特點出發,優先開發煤炭和水電,積極勘探和開發石油,在缺能地區籌建核電站,並積極研究開發其他新能源,大力發展沼氣和薪炭林。1981年,國傢計委、國傢經委、國傢能源委員會聯合發佈《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幹具體要求(試行)》。國傢計委、國傢經委、國傢能源委、財政部、國傢物資局頒發瞭《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上海市和浙江、遼寧等省,也制訂瞭相應的能源管理辦法。1980~1982年,國務院陸續頒發瞭第1號到第 5號節能指令:“壓縮各種鍋爐和工業窯爐燒油”、“節約用電”、“節約成品油”、“節約工業鍋爐用煤”和“發展煤炭洗選加工合理利用能源”。1982年,為瞭保證電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電能利用的經濟效益,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於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幹的暫行管理辦法》。同年,為加快海上油田的開發,國務院頒發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由於國傢一貫重視節能,頒發瞭一系列能源單行法規,為制定國傢能源法奠定瞭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