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指位於不同國傢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某一特定國傢的特定數量貨幣的付和收的關係,又稱國際支付。其法律關係的主體是,一方當事人為付款人,另一方當事人為收款人,收款人為債權人,付款人為債務人,國傢、政府機關、法人、自然人或國際組織都可作為主體。其法律關係的客體為特定數量的某國貨幣。內容為付和收兩種行為。國際結算隨著國際交往的發生而產生,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現在,按引起國際結算的原因不同,分為“國際貿易結算”和“非貿易國際結算”。國際際貿易結算指在國際貿易過程所發生的國際結算,如國際貨物買賣貨款的支付,是國際結算中的主要部分。非貿易國際結算指在國際政治、經濟、文化交往,國際旅遊和公民來往過程中發生的國際結算,如國際投資以及一國的自然人、法人付給在另一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機構的生活費、旅費、學費、獎金、利潤等,是國際結算中的次要部分,涉及的手續和其他關系人,比國際貿易結算簡單。

  國際貿易結算和非貿易國際結算都包括結算手段和結算方法兩方面問題,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都為法律所調整。

  國際結算手段 國際間支付手段或支付工具,又稱國際結算工具。可以是黃金、白銀,可以是在國際市場上流通的一國貨幣,也可以是載有特定數額的該種貨幣的票據。票據為通常使用的國際結算手段。現在可以在國際市場上流通、用作國際結算手段的貨幣,通常是一些發達國傢的貨幣,如聯邦德國馬克、瑞士法郎、美元、英鎊、法國法郎等。根據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傢貨幣出入國境辦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傢貨幣出入國境”。

  國際結算方法 實現國際結算所履行的法定手續,又稱國際支付方式。中國使用的國際結算方法有匯付、托收、憑信用證付款以及立即付款4種方法。

  匯付 是付款人一方通過銀行以電報通知或寄送匯票的方法,或以自行郵寄匯票或支票的方法,將款項付給收款人。

  托收 是由收款人開出匯票或開出匯票並附有關單證,委托其所在國銀行,再由該行轉托付款人所在國銀行,向付款人代收其應付給收款人的款項。國際上一般以國際商會1967年公佈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1979年實施)為依據,處理托收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憑信用證付款 是付款人委托銀行開立憑之付款的信用證給收款人,收款人見證發貨,然後憑信用證及收款人開出的匯票並跟隨規定的單證向付款人所在國銀行取得款項,再由該行向開出信用證的銀行索取匯票所載款項,最後由開證銀行向付款人收取該款,付款人取得所附各單證。國際上一般以國際商會1953年公佈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為依據,處理憑信用證付款中的各方關系(《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於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3年實施,1974年再次修訂,1975年實施)。

  立即付款 是中國與蘇聯、朝鮮、蒙古以及羅馬尼亞等一些東歐國傢之間交貨共同條件中規定的貿易付款方法。該方法以存在協定規定的記帳結算為前提,實現手續是:賣方發貨後,憑規定的單證,向開立有買方國指定銀行帳戶的本國銀行要求付款,該本國銀行立即付款,並將已付款借記在買方國指定銀行帳戶上,然後將單證寄往上述買方國指定銀行,該行立有上述賣方國銀行帳戶,收到單證後,即將已付款貸記在賣方國銀行帳戶上,同時向買方收取該款,交付單證。

  保值條款 為瞭防止收款人(債權人)在國際支付中因貨幣貶值或匯率變動而引起的損失,在國際支付協定或貸款合同中通常訂有貨幣保值條款,即保證在支付時以某一特定貨幣支付,或其付款額相當於一定數量的黃金或特定含金量的金幣。貨幣保值條款一般采用三種形式:

  黃金條款 即直接用黃金或金幣來支付貨款或貸款;或規定采用某一特定含金量的貨幣單位作為支付手段。後者亦稱黃金參考條款。

  貸幣條款 規定以某一特定國傢的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可分為債權國貨幣條款、債務國貨幣條款、第三國貨幣條款、選擇貨幣條款和聯合貨幣條款。特別提款權即屬聯合貨幣條款的形式之一。它又稱為紙黃金,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69年建立的一種記帳單位,自1974年7月1日由16種貨幣的加權平均數定值(見國際貨幣法)。

  指數條款 規定以某幾種商品的價格指數作為支付的計算單位,份額條款亦為指數條款的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