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奧斯丁

  英國法學傢,分析法學派(或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首創人。出身於磨坊主傢庭。曾在軍隊中服役。1818~1825年任律師。1826年任倫敦大學第一任法理學教授,1833年辭去教職,擔任其他公職。主要著作有《法理學範圍》((1832)和《法理學講義》(1863)。與J.邊沁交往甚密,信奉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但他的法學的思想基礎主要是實證主義哲學。分析法學派在19世紀的其他重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T.E.霍蘭德(1835~1926)、W.馬克比和新西蘭的J.W.薩爾蒙德(1862~1924)等人,其後又有美國的J.C.格雷(1839~1915)和W.N.霍菲爾德(1879~1918)等人。

  奧斯丁的法學思想主要由三個相互聯系的問題組成:法學研究的范圍、法和道德的關系以及法的概念。他雖然信奉功利主義,認為立法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促進人類幸福,但又認為立法學不同於法學,前者屬於倫理學范圍,後者涉及實在法或嚴格意義的法,而不管這種法的好壞如何。他的出發點是:法學隻應研究“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即實在法,而不是象自然法學傢那樣研究“應當是這樣的法”,即理想法或正義法。他認為一般法學不同於一國的或特殊的法學,一般法學的任務是從邏輯上比較分析各種成熟的實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則、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權利、義務、損害、制裁、懲罰和賠償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學派的名稱即由此而來。

  奧斯丁認為法與道德無關,或至少兩者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系,法律盡管是不道德或不正義的,但隻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應具有法律效力。“惡法亦法”之說即由此而來。他將人定法分作適當意義上的法和不適當意義上的法,前者主要指國傢制定的實在法,後者指實在法以外的人們的行為規則,如俱樂部的規則、禮儀規則和國際法等,但它們是“實在道德”而不是實在法。國際法之所以不是實在法,就因為它不具備實在法的特征。

  奧斯丁認為法(實在法)是掌握主權者責成或禁止在下者從事一定行為的命令,如不服從即以制裁作為威脅。這種法的定義包括三個要素: 主權、命令、制裁。因此被稱為法的三位一體說。掌握主權者是指一個或一群受人習慣地服從的人,他或他們本人並不服從其他人;命令僅指一般命令,這種命令不一定來自立法機關,也可以來自掌握主權者所授權的人。因而,與邊沁不同,奧斯丁認為判例法是真正意義上的實在法。

  奧斯丁的這種法學與17、18世紀強調正義、理性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有很大區別。它適應鞏固瞭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的需要。奧斯丁生前默默無聞,他在倫敦大學的講學以及他的著作初問世時,都不受歡迎。但在他死後,他的法學成為整個19世紀英國法學中占統治地位的學說,成為西方法學19世紀三大派別之一。在20世紀,他的學說在西方法學界盡管備受攻擊,但仍有重大影響。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和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學都是在繼承和修改他的學說的基礎上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