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以上國傢為瞭討論和解決相互關係中的某種問題而派遣代表組成的臨時性集會。

  早在古代東方國傢和中世紀歐洲國傢的歷史上,就有由若幹國傢代表參加的會議。早期雙邊會議居多,多邊會議甚少;用以結束戰爭解決善後問題的會議居多,在和平時期用以調整國傢間關係的會議較少。17世紀中葉,結束歐洲三十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大會,是近代國際關係史上的一次重要會議。它開創瞭國傢間通過大型國際會議的方式解決重要國際問題的先例。到19世紀初,國際會議議日益頻繁,范圍也不斷擴大,已經被認為是國際生活中的一種正常的制度。如1815年的維也納公會、1856年的巴黎公會、1878年的柏林公會、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都是當時這種會議的重要例子。

  在長期實踐中,國際會議逐漸形成瞭一系列的原則和程序規則。每個國際會議都可以自行制定自己的會議規則。各種政府間國際會議,有的是由一個國傢或幾個國傢聯合召開的,有的則是由某個國際組織主持召開的。它們可能是國傢元首或政府首腦參加的最高級會議,或者部長一級的會議,也可能是一般外交代表會議;可能是為締結和約或其他條約而召開的外交會議,也可能是其他專門性會議。但是無論哪種會議,一般說來,平等原則應該是組織國際會議的最基本的原則。每個參加會議的國傢享有同等的代表權與投票權。出席國際會議的各國代表享有外交特權。會議的時間、地點、議程和使用語文等,由會議的召集國與被邀參加國共同磋商決定。會議進行時,或者由專門指定的一位或數位主席主持,或者由各國代表團團長按照商定文字的國名字母順序輪流主持。會議的一切決議或其他文件,對於未參加會議的國傢,不發生法律效力;這種文件,一般需要與會者一致表決通過,如隻獲得多數通過,則對不表同意的國傢沒有約束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瞭一種廣泛采用“協商一致”(consensus)原則的趨勢:會議文件經協商後如所有代表團均無反對意見,即認為通過,無需交付正式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