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險人同被保險人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經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當貨物在國際運輸途中遭受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見保險法)。這種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以流動中的財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關係涉及對外因素,不僅承保對外經濟貿易交往中運輸的貨物,而且包括各種運輸中的物資如行李、用品、展覽品、援助物資以至鈔票、貴金屬、文物古董、技術資料等。

  保險同運輸一樣,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貨物從賣方送到到買方手中,要通過運輸來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如遭遇意外損失,則由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貿易的正常進行。各種對外貿易價格條件,都需明確保險和運輸由誰辦理。例如國際上通用的離岸價格(FOB)和成本加運費價(C&F)中不包括保險費,保險由買方自理;而到岸價格(CIF)中包括保險費,由賣方辦理(見對外貿易價格條件)。保險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所必需,是因為它將運輸過程中不可預料的意外損失,以保險費的形式固定下來,計入貨物成本,可以保證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經營的穩定,避免由於意外損失引起買賣雙方和有關利益方面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使保險公司從自己經營成果考慮,註意對承保貨物的防損工作,有利於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進出口貿易的貨物在本國保險,還可以增加國傢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

  保險單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保險單是保險合同存在的證明。保險合同一經訂立,訂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條件,亦即保險單中各項保險條款的規定來履行義務、享受權利。保險單的種類主要有特定保險單,即一般保險單、預約保險單(又稱開口保單)、流動保險單,另外,證明保險合同的文件還有保險憑證以及聯合保險憑證等,根據不同的承保方式分別采用。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運輸方式分為:①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即經海上用輪船運輸於各國港口之間的貨物保險(見海上保險);②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即經陸路用火車或汽車運輸於各國車站之間的貨物保險;③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即經空中用飛機運輸於各國機場之間的貨物保險;④郵包保險,即經郵局用郵包遞運於各國之間的貨物保險;⑤聯運保險,即經海、陸、空兩種以上不同主要運輸工具聯合運輸於國際各地間的貨物保險。以上各種貨物保險,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為主,其他各種貨物保險的保險條款都是以它為準,再根據本身的特點加以補充或修訂的。

  保障責任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障責任,也是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為基礎,其險別種類主要分為:①平安險(FPA),主要承保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貨物的全部損失以及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對裝卸轉運時貨物落海的損失,施救費用,特別費用以及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也予負責。②水漬險(WA或WPA),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③一切險(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外來原因造成貨物的部分和全部損失。陸運險、空運險和郵包險隻分基本險和一切險兩種險別,沒有平安險一欄,它們的保障范圍分別與海運險中的水漬險和一切險基本相同。但考慮到不同運輸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風險,增加瞭車輛的傾覆、出軌、飛機的墜落等責任。聯運險分別按貨物裝載的不同運輸工具,依照相應的貨物運輸保險負責。戰爭險和罷工險可以作為附加險加保,戰爭險分海洋、陸上、航空、郵包4種,主要負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見公海)以及捕獲(見捕獲法)、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此外,對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造成的損失也予負責。罷工險主要對罷工直接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屬於一切險范疇內的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和銹損險。如果不保一切險,這11種附加險的每一種都可以在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單獨加保。不屬一切險范疇內的特別附加險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等,即使保瞭一切險仍需另行申請,逐一加保。各種貨物運輸保險都有除外責任,它規定對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發貨人的責任,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的損失,貨物本質問題和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均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都采取倉至倉起訖責任,即從保險單載明起運地的發貨人倉庫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為止,但最多不能超過貨物卸離海輪60天的期限。同時對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非正常運輸如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以及航程變更等可以擴展負責,在需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另行加費。作為被保險人不能因為保瞭貨物運輸險就放松對被保險貨物應盡的責任。被保險人的義務是,及時提貨、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償責任、對受損貨物進行施救保護,保險情況有瞭變化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報以及索賠時要提供必要的單證。

  保險條款 中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使用的都是中國保險條款(CIC)。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比較通用的保險條款是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CC)。這一條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條款中作瞭比較重大的改革,將原來的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傳統險別,分別改為(A)、(B)、(C)3種險別。“(A)險”負責一切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B)險”負責條款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水損、拋棄、沖擊落海以及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C)險”比“(B)險”少瞭地震、火山爆發、電擊、水損和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這種劃分責任的方法, 責任比較明確。隨同條款的改革,對200多年來被國際保險市場廣泛采用的英國船貨保險單也作瞭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貨物和船舶單獨使用的簡明保險單,便於各方理解,有利於業務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