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妨害國傢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各種管理法規和公共秩序的危害社會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傢所確立的、並由法律維護的社會管理正常秩序。它妨害國傢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對監獄機關、公共場所、文物古跡、醫藥衛生、槍支彈藥、鴉片煙毒、出入國境、測量標誌等方面管理規則的執行,因此是涉及面最廣泛的危害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的犯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各種社會管理法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各種行為。本罪的主主體,大多數都是一般主體,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如脫逃罪主體是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而且有許多犯罪還以特定的目的(如營利)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以下幾類:

  妨害一般國傢機關正常活動的犯罪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如毆打、捆綁等)、威脅(如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揭發隱私等相要挾)的方法,迫使國傢工作人員停止執行自己的職務,或者強迫他違反職責,進行不應該進行的活動。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國傢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加以阻礙。

  冒充國傢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 本罪與詐騙罪相似,但有區別:①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而本罪則隻限於用冒充國傢工作人員身份一種手段;②詐騙罪是為瞭騙取財物,而本罪除財物外,還可能騙取榮譽、地位或其他,因此,本罪不列入侵犯財產罪。

  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隻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公文指上述機關單位為管理事務、指導工作所制作的書面文件,包括指示、決議、通知、命令、信函等。證件指有權制作的機關單位頒發的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事項的憑證,如工作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結婚證、房地產權證等。印章指各個單位的公章或某種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永久性測量標志指國傢測量機關為進行測量工作而在各地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包括木標、鋼標、三角點中心標石、天文點和基線點的中心標石、水準標石、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等。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破壞的行為,如拆毀、損壞或者移動上述測量標志。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

  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的犯罪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拒不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和民事的判決或裁定,實踐中則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判決或裁定。本罪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出於故意,即明知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而拒不執行。

  脫逃罪 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禁場所,逃避繼續關押、改造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自監禁場所脫逃,以及在押解途中逃跑。本罪的主體,是已被依法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經判決正在服刑的及尚未判決的在押犯罪分子。

  窩藏、包庇罪 對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用提供住所、作假證明或者其他方法,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窩藏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分子提供住所或者用金錢、物質幫助其逃往他處隱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作假證明或者毀滅罪跡、隱藏罪證等弄虛作假的方法,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包庇罪不同於偽證罪。偽證罪隻是由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在案件偵查、審判過程中實行的,包庇罪則可以由任何人在他人犯罪以後,偵查、審判以前實行。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卻故意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但事前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後予以窩藏、包庇的,應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不以窩藏、包庇罪論處。

  窩贓、銷贓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他人犯罪後幫助窩藏其贓物,或者代為銷售其贓物。有以上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至於犯罪是為瞭本人營利或其他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事後予以窩贓、銷贓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不定窩贓、銷贓罪。

  擾亂社會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犯罪

  擾亂社會秩序罪 擾亂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這些部門的工作、生產無法進行,國傢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其主要手段是在為首分子煽動、組織下多人沖擊、搶占辦公室、實驗室、營業室、教室、生產車間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哄鬧,圍攻、毆打幹部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實施本罪的動機,一般是向有關單位施加壓力,借以實現某種企圖,或者發泄不滿情緒。構成上述犯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如長時間擾亂,不聽勸阻,造成重大損失的;打傷幹部、群眾,毀壞公物的,等等。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指糾集多人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傢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阻塞交通,抗拒、阻礙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單個人不可能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實施本罪的動機,往往是為瞭給政府施加壓力,借以實現某種企圖,或者發泄不滿情緒。如果出於流氓動機,尋釁滋事,聚眾搗亂,則要按流氓活動罪處理。構成本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聽勸阻,打傷治安管理工作人員的,等等。

  流氓活動罪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其方式方法復雜多樣。聚眾鬥毆是指成幫結夥打群架。尋釁滋事是指無事生非,起哄搗亂。侮辱婦女是指進行調戲、猥褻。一貫誘騙和玩弄婦女也屬於流氓活動罪。本罪同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不同的是,流氓活動一般不以特定的個人為目標,也不以取得特定的物質利益為滿足。構成本罪必須是情節惡劣的,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組成流氓集團的,屢教不改的,等等。

  私藏槍支、彈藥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槍支管理規定,指1981年4月 25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所說的槍支(包括槍支所使用的彈藥)是指管理辦法規定的槍支(見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藏匿,拒不交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神漢、巫婆借迷信造謠、詐騙罪 本罪的主體,是神漢、巫婆,即專門以裝神弄鬼、巫術治病等騙人的迷信為業者。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借迷信方式制造、散佈謠言蠱惑人心,或者以巫術治病、驅鬼消災等方式騙取群眾財物。隻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前者是指公開或秘密提供場所,招引他人參加賭博的行為。後者是指嗜賭成性,以賭博為生活主要來源的行為。有以上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一般參加賭博的不構成本罪,但應酌情給以批評教育或治安管理處罰。

  妨害社會風尚的犯罪

  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金錢、物質等手段引誘婦女賣淫,或者為婦女賣淫提供場所。隻要有上述兩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以營利為目的。

  制作、販賣淫書、淫畫罪 以營利為目的,制作或者販賣淫書、淫畫的行為。實施制作或販賣兩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本罪涉及的對象,限於宣傳色情淫亂生活、敗壞社會風尚、誘使讀者墮落的書刊、畫冊等。制作包括編寫、繪畫、攝制、印刷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以營利為目的。

  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

  制造、販賣假藥罪 以營利為目的,制造或者販賣假藥,危害人民健康的行為。假藥大致有3種情況:①配方不合國傢藥典規定,偷工減料,摻雜使假的;②不是藥材冒充藥材;③低價藥品冒充高價藥品。實施制造或者販賣兩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

  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 非法制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英、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有以上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本罪涉及的對象,隻限於鴉片等毒品,即長期吸食、註射後能使人形成癮癖的物品。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根據1957年12月23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規定,在中國的國際通航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邊)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等實行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逃避檢查,以致引起檢疫傳染病(指鼠疫、霍亂、黃熱病、斑疹傷寒、回歸熱等)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即構成本罪。

  違反保護文物、古跡法規的犯罪

  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 違反保護文物法規,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行為。根據中國政務院1950年5月24日公佈的《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文物保護的規定,珍貴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文獻、古生物、史前遺物、繪畫、雕塑、銘刻、圖書、貨幣、輿服、器具等。本罪涉及的對象,隻限於珍貴文物,而不包括一般物品,因此上述行為不列入走私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 故意破壞國傢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名勝古跡,指國傢保護的遊覽勝地和古建築、古墓葬等。破壞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用砸、拆、塗抹等方法進行破壞都構成本罪,但是以放火、爆炸等方法進行破壞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

  破壞國(邊)境管理的犯罪

  破壞國傢邊境界碑、界樁罪 界碑、界樁,是劃分與鄰國鄰土疆界和管轄范圍的標志。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上述界碑、界樁等進行偷盜、拆毀或移動等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即確知是界碑、界樁而加以破壞。以反革命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論處。

  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不經合法批準,私自出入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中包括不經過海關,在其他地點秘密出入國(邊)境,以及經過海關,但用偽造簽證的方法蒙混出入國(邊)境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出於故意。由於過失而誤出誤入國(邊)境的,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如攜帶武器越境的,畏罪潛逃越境的,對邊防人員實行暴力行為越境的,等等。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組織他人偷越,通常表現為在企圖越境的分子中串連,指示越境的地點和方法,或者積極幫助創造其他越境條件。運送他人偷越,則表現為提供交通運輸工具,並將他人運出或運入國(邊)境。以上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如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同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