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行為的 3人以上的、經過事前通謀組織起來的,有目的、有計劃、有分工的共同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須具備下列要件:①必須3人以上;②必須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就組成集團,有共同目的、計畫、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繫。犯罪集團還具有與其他共同犯罪不同的一個特點,即一般都是為瞭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而組織起來的。組成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比起單個人犯罪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處刑也較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有些犯罪集團設有專門規定,如98條關於反革命集團、118條關於走私集團、投機倒把集團的規定。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及脅從者,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