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義:①指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範的活動。中國法學界一般稱這種意義上的法的適用為法的實施。②指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其職權範圍把法律規範應用於具體事項的活動,特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範應用於具體案件的活動。在中國,法的適用通常指司法適用。

  司法權掌握在何種國傢機關和人員手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傢而有所不同。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一般地說,君主獨攬行政、立法、、司法大權,他不僅有最高立法權,還掌握最高司法權。在中央雖然也設立專職的司法官員,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審理,要同行政官共同行使。在地方,地方行政官一般兼理司法,更是司法與行政相溶合(見司法組織)。

  資本主義國傢一般實行三權分立,在形式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與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相互制約,實質上共同為資產階級統治服務。社會主義國傢的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在中國,司法權一般指審判權和檢察權,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也參與司法活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135條)。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特點 不同於其他國傢機關和公民實施法律的特點是:①通常是在法的實施過程中遇到障礙,或者出現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適用;②適用法律須按照正式法定程度進行;③一般表現為直接憑借國傢的強制力保證法的實施;④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件,如判決、裁定、調解書等。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在中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它是衡量適用法律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標準。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正確,是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清楚,定性、量刑要準確;合法,是指定性、量刑以及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要符合法律規定;及時,是指司法活動的每個環節要符合嚴格的時間要求,提高辦案效率。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同樣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正確適用法律,並及時處理案件,依法確立民事法律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正確、合法、及時是統一的整體。除這一基本要求外,還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均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126條、131條)。這一規定的含義是:①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中國公民不受司法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檢察和審判。②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準幹涉司法機關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③司法機關本身也必須嚴格地依照法律辦事,它對司法機關來說是防止司法專橫的一項民主原則。因此,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是一個完整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獨立行使職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辦事的保證。這一原則,體現瞭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並使其獲得有效的保障。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同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是完全一致的。因為法律規定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的體現,而且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就在於指導和監督司法機關切實地依法辦事,做到忠於法律和制度,忠於人民利益,忠於事實真相。因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隻服從法律,也是中國共產黨加強對司法工作領導的一項重要制度。

  社會主義國傢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同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既有歷史聯系,又有本質區別。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鬥爭中提出的口號,是從資產階級思想傢的三權分立學說中引申出來的原則。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對於反對封建司法專橫,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在歷史上具有進步作用。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司法機關是維護資產階級統治,反對和壓迫勞動人民的專政機關,它在資產階級內部又起著權力分配、互相制約的協調作用,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來說,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又是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傢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僅在階級性質上根本不同於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在國傢體制上也完全不同。社會主義國傢實行議行合一制度,國傢權力不是分立而是統一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各級國傢權力機關,在中國,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司法機關由各級國傢權力機關產生,向它們負責,並接受它們的監督。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條也作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以事實為根據,是指適用法律時,必須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實事求是,以此作為適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為準繩,指處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以法律規定作為審理案件的客觀尺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兩個方面是統一的,目的是準確無誤地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涉及類推適用的原則問題(見刑事類推)。中國現行法律在應用這一原則時作瞭嚴格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79條)。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一原則早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即已作出規定,隨後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也都作瞭相應規定。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又重申瞭這一原則,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物權。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一切國傢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條)。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凡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利,國傢都毫無例外地保護;法律規定的義務,國傢也毫無例外地要求履行;凡違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這一原則有力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嚴肅性和極大權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