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人類歷史上的形成過程。

  對法的起源的不同看法 長期以來由於人們對法的認識不同,對法的起源也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法是自然形成的;有的認為法是由“民族精神”中生長出來的;有的又把法的產生說成是來自“神的旨意”,認為法是根據神的意志產生的,從而認定“神定法”是一切法律的源泉。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派提出瞭“社會契約論”,認為實在法起源於人們訂立的社會契約,有的的還認為是人類“理性”的體現,即人們原先處於自然狀態之中,受人類“理性”和“正義”的自然法支配,後來產生瞭矛盾,人們便互相訂立契約,於是產生瞭法。至於自然狀態究竟是什麼樣子,人們為什麼訂立契約,契約內容是什麼,其見解又各不相同。英國哲學傢T.霍佈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對人象狼一樣,在那時每個人的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發生沖突,由此而產生“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為瞭解決沖突,人們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導,以契約的形式建立一種共同的權力,於是產生瞭實在法。英國哲學傢J.洛克認為,人類在未形成國傢以前,處於一種無政府的“完善無缺的自由狀態”,但那時的缺點是,缺少一種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和保證這種判決的執行。為瞭彌補自然狀態的這種缺陷,於是人們互相協議,自願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權利交給專門的人去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法國啟蒙思想傢J.-J.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與人都是平等、獨立和自由的,那時是人類的“黃金時代”,但是隨著人類智能的發展,“不平等才獲得瞭它的力量並成長起來”,而私有財產的出現和人類風俗的敗壞,則是產生不平等的真正原因。由於不平等,人們發生瞭爭奪和殘殺,使人類的生存受到瞭威脅。為瞭擺脫人類的互相殘殺,避免人類的毀滅,人們便要求訂立契約,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權利交給整個社會,使其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從而使自己獲得切實保障的社會權利。這就是實在法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社會契約論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促進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上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它和其他各種法的起源理論一樣,用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觀點和方法去解釋法的起源,從而抹煞瞭法的階級性和歷史性。

  原始公社沒有法 根據近代考古發掘以及各種文獻資料的分析證明,在人類歷史發展的早期階段,即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原始公社制度下,實行的是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組織的集體生產、共同消費和平均分配,人與人的關系是平等的,沒有剝削,沒有階級壓迫,因而沒有作為政治權力機構的國傢,也沒有法。原始公社時期,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社會規范,是人們在長期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形成的習慣以及與此相關聯的道德、宗教等行為規范。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產力發展水平極低,人們為瞭生存,必須通力協作共同向自然界作鬥爭。在生產資料公有的基礎上,人們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人們對長期形成的社會規范,如各氏族成員間互相扶助、共同防禦自然災害、抵禦外族侵擾和實行血親復仇等習慣,能夠自覺遵守。習慣依靠人們內心的信念、氏族長的威信以及社會的輿論力量維持,而不需要以特殊的暴力強制實施。在氏族制度下沒有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關,而是由氏族成員選舉產生的氏族首領,負責處理氏族組織的日常事務和偶發的沖突事件;一切重大問題則要經過氏族成員會議決定。人們之間的關系,是由習慣而不是由法律規范來調整的。這種沒有私有制、沒有剝削和壓迫、沒有作為階級專政工具的法的原始社會,在人類歷史上延續瞭幾百萬年。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民族都經歷過這樣的階段。根據中國出土的大量文物和古籍的記載,自從有人類社會以來,直到公元前21世紀,中國社會一直處於原始社會時期。

  法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社會現象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出現瞭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階級劃分。這時,原始氏族制度的缺陷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原始社會的習慣也逐漸顯得軟弱無力,它們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這就需要有新的制度來代替氏族制度,以新的社會規范來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於是形成瞭國傢,產生瞭法。法的產生經歷瞭長期緩慢的過程,它是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階級鬥爭的需要而逐漸形成的。

  在原始社會,人們經過長期的勞動,逐漸積累瞭經驗,社會生產力不斷獲得發展,引起瞭社會的分工。原始氏族組織和習慣也因而發生瞭變化。最初是畜牧業和農業的分工。這次分工使生產力水平有所提高,促進瞭交換的發展,人的勞動開始提供比維持本身生存所必需的更多的產品,於是戰爭中的俘虜不再被殺死,而被保存下來,作為奴隸來使用。這次社會大分工,產生瞭第一次社會大分裂,分裂為兩個階級,即奴隸主和奴隸,剝削者和被剝削者。繼而是手工業和農業的分離,這次分工在農業方面使大面積的耕作成為可能,在手工業方面出現瞭織佈業和金屬加工業,其結果是人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得到提高,奴隸勞動成為社會勞動的重要組織部分,從而奴隸被成批使用。同時,隨著私有制的建立,出現瞭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生產,商品生產和貿易得到瞭廣泛的發展,於是又有瞭新的階級劃分,除自由人和奴隸的劃分之外,在自由民內部又產生瞭不事生產而專門從事產品交換、進行中間剝削的商人階層。結果是更進一步促進瞭商業發展,出現瞭貨幣借貸、利息和高利貸。隨著土地的抵押和財富的集中,新的財富貴族最終將舊的氏族顯貴排擠下去,這時對奴隸的強制性勞動構成瞭整個社會的基礎。三次社會分工使氏族制度發生瞭巨大變化,原來的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人的聯合已被破壞,而逐漸以地區劃分居民;原來氏族內部存在著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的社會關系,變成瞭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階級對立。他們之間的利害沖突是不可調和的。在經濟上占支配地位、並在政治上取得統治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為瞭鎮壓奴隸的反抗而建立起新的特殊暴力機關,代替瞭舊的氏族組織,於是產生瞭國傢。與此同時,出於階級鬥爭和階級統治的需要,奴隸主階級還通過國傢制定或認可許多不同於原始社會習慣的新的社會規范,以便使統治階級的壓迫固定化、合法化,於是產生瞭法。統治階級正是依靠這種反映本階級意志和利益的,並表現為國傢意志的法,使他們享有特殊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統治權力。法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應階級鬥爭的需要而產生的,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成文法的出現 法的產生最初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所謂習慣法的形式出現。它是統治階級有選擇地利用原有的習慣,由國傢加以確認,使之成為對本階級有利的社會規范,而賦予法的效力,從而形成為習慣法。後來隨著社會生產和文明的發展以及社會關系的復雜化,逐漸產生瞭成文法,即制定法。它是由統治階級通過國傢機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的。最早出現的成文法多屬習慣法的記載。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才出現瞭新的專門性立法,即成文法。法的產生和形成過程是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和階級統治的需要,由簡單到復雜,由個別調整到一般調整,逐步發展和完備起來的。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一般認為中國到夏朝(公元前21~前16世紀)便完成瞭由原始社會到階級社會的過渡。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國傢的形成,法也就產生瞭。但最初法的形式主要是習慣法。春秋戰國時代,才正式公佈成文法規,如鄭國的《刑書》、《竹刑》,晉國的《刑鼎》,魏國的《法經》等。在世界上,兩河流域地區約於公元前21世紀已有成文法,一般認為至今被完整保存下來的最早的法典是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

  法與原始社會習慣的區別 階級社會所特有的法律規范與原始社會的習慣規范的本質區別是:①法律規范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為維護其階級的經濟、政治統治服務的,是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原始社會的習慣規范不具有階級性,它是氏族全體成員意志和利益的反映,是為整個氏族服務的。②法律規范是由統治階級運用國傢制定或認可的;原始社會的習慣規范是原始人在長期的共同勞動、共同生活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③法律規范是以軍隊、監獄、法庭等暴力機關作後盾,依靠國傢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原始社會的習慣規范,是依靠氏族長的威信、傳統的力量、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來維護,依靠氏族成員自覺遵守的。④法律規范所適用的范圍和對象是一定地域中所有的居民,而不論他們屬於哪一氏族和部落;原始社會的習慣所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則隻限於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