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對其生產中的創造性成果依法取得的權利。在資本主義社會,長期採用發明專利制度。蘇聯十月革命後,列寧在1919年6月30日簽發瞭關於發明的第一個法令,用發明權代替專利權,使創造成果為整個社會帶來利益。

  在中國,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有“獎勵科學的發現和發明”的規定,繼之由憲法規定瞭保護和獎勵發明成果的內容。政務院和財經委員會於1950年分別發佈瞭《關於獎勵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議的決定》、《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政務院於1954年通過瞭《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63年發佈瞭《發明獎勵條例》、《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78年發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1982年發佈《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這些法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既鼓勵集體發明,也支持個人發明,使發明創造活動的計劃性與群眾的自覺性相結合;②鼓勵世界水平的發明創造,也提倡變革現有生產條件的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兼顧提高與普及兩個方面,體現社會主義發明創造事業的群眾性;③對發明人既給予榮譽嘉獎,也給予一定物質鼓勵,體現社會主義對勞動者的尊重和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見專利法)。

  發明 即對現有生產技術水平的變革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新成就。發明必須具備3個條件:①新穎,即必須是前所未有的最新創造;②先進,即具有世界先進水平;③應用,即能應用於生產建設。在中國,集體或個人的發明者為他們的創造成果取得法律承認,須先經過申請程序。在申請時寫清發明名稱、詳細內容、完成時間、申報日期以及發明人等有關事項,經國傢主管部門所組成的評選委員會評定後核準確認。發明人在發明申請確認後有權獲得發明證書、獎章和崇高榮譽,這一人身權利永遠屬於發明人本人享有;發明人有權根據發明貢獻大小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金。特別重大的發明列為特等獎,報國務院批準另行獎勵。這一財產權利可由發明人通過繼承、贈與方式轉讓他人享有。但發明則屬於國傢所有,發明人應承擔將發明成果交給國傢並提供必要幫助的義務,使發明成果得以廣泛利用;對需要保密的發明,應防止泄密,否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技術改進 即對工業產品、建築結構、工藝方法、試驗和檢驗方法、工農業生產技術、運輸技術以至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的改進,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以及發展新產品等。在中國,依據國傢發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規定,技術改進成果經核準被采用後,技術改進者也依法獲得人身權利(接受獎狀或表揚的榮譽)和財產權利(接受資金)。獎勵以采用技術改進成果後年經濟效果的大小為標準。對於不能直接以經濟效果計算的技術改進(如消除公害污染),以其作用意義大小作為評定標準。

  合理化建議 即能更有效地利用現有機器設備、原材料、動力及自然條件等的技術性建議。在中國,合理化建議的采用和獎勵與技術改進相同,由國傢發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