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瑾昆

  中國當代法學傢。湖南常德縣人。1908~1917年留學日本,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律系,得法學士學位。歸國後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審判所推事和庭長,1918年任修訂法律館纂修,1919年任大理院推事,繼任最高法院庭長。11933年曾任國民黨政府司法官。

  1919~1938年間,陳瑾昆曾在北京大學、朝陽大學等校專任或兼任講師、教授。抗日戰爭勝利後,於1946年攜全傢八口至延安。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47年在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工作,曾參加制訂《中國土地法大綱》。1948年任華北臨時代表大會代表,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後,任政府委員兼華北人民法院院長。1949年9月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參與《共同綱領》的制訂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先後任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理事會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員、顧問等職,曾經參加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訂工作。

  陳瑾昆的著作有《刑事訴訟法通義》、《民法通義總則》、《民法通義債編總論》、《民法通義債編各論》和《刑法總則講義》等。他主張社會主義中國應加強刑法的制訂;在司法工作中堅持審判獨立;在刑事犯罪因果關系問題上,主張“意思自由論”,即犯罪是意思作用,應有罪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