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草原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內容一般包括:關於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草原的保護,草原的合理利用,草原的建設及管理機構等方面的制度、權利、義務等。草原指生長以草本植物或飼用灌木植物為主,可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場、人工改良草場、放牧場、打草場和草籽繁殖地。草原在全世界分佈有450多億畝,是飼養草食傢畜以取得肉、奶、皮、毛等畜產品的自然資源,是畜牧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外國的草草原管理法 草原管理法規的制定,是隨著近代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草原畜牧業由遊牧的自然經濟轉變為科學經營的管理經濟時產生的。在遊牧經濟時代,人們采取逐水草而居的生產方式,草原除作為土地的一部分依土地所有制劃分歸屬外,在經營上幾乎完全處於自然利用狀態。後來隨著牲畜頭數的不斷增加,草原逐漸因超載過牧發生大面積退化、沙化,進一步引起草原幹旱、沙暴、黑風暴等災害的頻繁發生,造成牲畜周期性的大批饑餓死亡。近代農業生產力獲得一定發展後,人們才開始重視並采取措施加強對草原的保護、科學利用和建設,並且制定出有關草原管理的專門法規。美國西部草原從1540年西班牙探險傢帶進第一批牛開始出現放牧業,直到1916年內佈拉斯加州才制定瞭《傢畜飼養土地法》,1934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瞭《泰勒放牧法》,1936年制定瞭《草原保護計劃》,用立法手段加強草原管理。德國在1929年制定瞭《草場控制法規》。挪威在1939年制定瞭《放牧控制條例》。澳大利亞各州都制定瞭草地管理法規,規定瞭政府將草地租給牧民的期限,不同類型草地的載畜量和放牧強度,以及違反規定造成草場退化的處罰辦法等。日本1950年頒佈瞭《日本草地法》,規定都、道、府、縣都要制定當地的草地管理規章,包括草地位置、面積、用途、區劃、放牧期、畜種、載畜量、放牧方法、割草期、割草次數、割草量等,以及違章處罰辦法。關於對林間草地的放牧管理,一些國傢在森林法中加以規定。如德國1880年制定的《森林法》,英國1949年頒佈的《新森林法》,南羅得西亞(今津巴佈韋)在1949年頒佈的《森林法》中,都有專門規定。

  中國的草原管理法規 中國草原面積有60億畝,包括牧區草原47億畝,南、北方山區草地11億畝,沿海灘塗草地2億畝,總面積占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居世界第3位。草原上飼養著上億頭草食傢畜。

  中國古代草原多是遊牧民族活動的地方,對草原的經營完全采取自然利用的方式,除瞭傳統的放牧習慣法外,沒有關於草原管理和建設的專門法規。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草原牧區還存在著牧主、農奴主所有制和封建部落所有制等幾種社會經濟形態,對草原的經營與管理,仍舊保持古代的方式與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有關政策法令中,對草原的保護、利用和建設作過許多規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公佈的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及綏遠、青海、新疆等地若幹牧業區畜牧業生產的基本總結》中規定:“保護培育草原、劃分與合理使用牧場、草場”,“在半農半牧或農牧交錯地區,以發展牧業生產為主。為此采取保護牧場禁止開荒的政策”。1954年中共中央批發《關於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中說:“畜牧區和農牧交錯區,一般應禁止開荒,保護牧場”;1960年頒佈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中規定:“在牧區要保護草原,改良和培育牧草,特別註意開辟水源。”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發展大牲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積極利用山區、草原區和牧區的豐富的天然草場,發展牲畜,建立牲畜的繁殖基地。”1963年中共中央批轉國傢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關於少數民族牧業工作和牧業區人民公社若幹政策的規定》中規定:“必須保護草原,防沙、治沙,防治鼠蟲害,保護水源,興修水利,培養改良草原和合理利用草原”,“有計劃地進行牧業區和草原的基本建設”。實踐證明,上述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和行之有效的。

  70年代末期,中國重申瞭保護和建設草原的方針政策。1978年中共中央原則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規定:“公社、大隊、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場、灘塗、水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調用或占有”,“林區、牧區、漁區應當專營或主要經營林業、牧業、漁業”。1979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墾荒不準破壞森林、草原和水利設施”,“加強草原和農區草山草坡的建設,興修水利,改良草種,合理利用草場,實行輪牧,提高載畜量”。內蒙古、新疆自治區等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瞭“草原管理條例”或發出保護草原的佈告、通令等。為適應中國畜牧業加速發展,健全草原法制,保證草原管理工作的實施,農牧漁業部等單位從1978年開始研究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國草原立法的主要內容 包括:①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解決草原由誰所有,歸誰使用,歸誰保護和建設的問題。以有利於草原的利用和建設,有效地進行保護和管理。②嚴格保護草原的措施,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墾草原的制裁。禁止采集草原上的野生珍貴植物,禁止獵取草原上的珍奇動物和益鳥益獸,嚴禁砍挖荒漠、半荒漠草原上的固沙植物,以及對違法者的制裁。防止草原環境污染,防止草原火災,防治草原鼠蟲害以及禁止機動車輛在草原上任意行駛破壞植被等的具體規定和對違法者的制裁。③關於草原的合理利用和建設的規定。防止濫牧過牧。凡草原因故造成沙化和水土流失的,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調整載畜量,補種牧草,恢復植被的法定責任。④草原的主管部門和草原法的監督、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