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

  東漢末年政治傢、軍事傢和文學傢。字孟德,沛國譙縣(今安徽亳縣)人。

  曹操“擥(攬)申、商之法術”,其思想受先秦法傢影響極大,十分重視刑法這一統治工具的作用,曾下令說:“自命將征行,但賞功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又說:對士兵“恩信已洽,若無刑罰,則驕惰難用也。”不但統軍,在治國上他也強調:“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由於他認為當時“天下尚未定”,所以把“刑”放在首要地位。在他的影響下,社會上“師商、韓而上法術,競以儒傢為迂闊,不周世用”。所以西晉傅玄說:“近者魏武好法術,而天下貴刑名。”

  曹操還強調嚴格執行法律和制度,而不論違反者的身份、地位如何。他的兒子曹彰為將出征,臨行,他告誡說:“居傢為父子,受事為君臣,動以王法從事,爾其戒之!”有一次行軍,他下令官兵踐踏麥子者處死,後來他自己騎馬不慎跑入麥田中,便說:“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於是割發代頭。這當然隻是象征性的懲罰,但作為一個封建統治者能做到這一步,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瞭要求嚴格執法的決心。所以史載“漢末政失於寬”,而曹操“糾之以猛而上下知制”。所謂“寬”,主要即指對犯法的貴族、官僚、豪強放縱不管。所謂“猛”,主要即指嚴格執法,對這些人毫不容情地給予打擊。當時曹操手下湧現瞭一批司法官吏,如高柔、滿寵、司馬芝、趙儼、王脩等,敢於和犯法的貴戚大臣、豪強勢力作鬥爭,抑強扶弱,都和曹操這一思想緊密相關,有的就是直接在曹操的支持下進行的。但曹操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嚴格執法。如老部下丁斐屢次貪污,被奪官送獄,司法官請求依法“重治”,曹操卻說:“我非不知此人不清,良有以也。我之有斐,譬如人傢有盜狗而善捕鼠,盜雖有小損,而完我囊貯。”“遂復斐官,聽用如初。”可見,當他權衡利弊,覺得嚴格執法對自己統治不利時,也可以放棄這一原則。這正是封建地主階級的立場所決定的。

  為瞭提高判案質量,曹操重視司法官吏的選拔,下令說:“夫刑,百姓之命也,而軍中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死生之事,吾甚懼之。”因而提出“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在另一命令中他又選拔瞭“清識平當,明於憲典”的高柔為丞相府理曹掾,掌管司法。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後來魏國還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設立瞭“律博士”,教授法律。曹操還認為在東漢末年大變亂動蕩中,由於風氣使然,普遍存在某些不符合道德甚至違反法律的行為,對此不應深究。他下令說:“喪亂已來,風教彫薄,謗議之言,難用褒貶”。因而規定:“自建安五年(200)已前,一切勿論。其以斷前誹議者,以其罪罪之。”當然,這實際上主要隻適用於統治集團中的人, 但是體現瞭不咎既往、重在現實表現的精神。為瞭收買人心,曹操晚年曾主張恢復肉刑,以代替某些死刑。他認為這是一種“仁恩”。當時大臣鐘繇、陳群均建議恢復肉刑,曹操“深善繇、群言”。但因全國尚未統一,有人認為肉刑殘酷,“非悅民之道”,所以未行。

  在中國歷史上,強調並嚴懲“腹誹之謗”罪,曹操是最突出的一個。名士孔融被殺,罪名是“有訕謗之言”。得力部下崔琰因為信中的話被認為“意指不遜”、“腹誹心謗”,下獄罰為徒隸。後曹操又下令說崔琰“對賓客虯須直視,若有所瞋”,意即繼續怨恨不滿,於是賜死。曹操另一得力部下毛玠,人告他有“謗毀”罪,曹操也認為他“不但謗吾也,乃復為崔琰觖望,此損君臣恩義,妄為死友怨嘆,殆不可忍也”。賴人援救,證據又不足,方得不死,但仍免官,終身不用。曹操舊友婁圭,“軍國大計常與焉”,但因言語不慎,曹操“以為有腹誹意”,處死。這些都對後代有十分惡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