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瞭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致他人遭受損失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自古羅馬法至當代各國民法對此均有規定。

  不當得利的特徵<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有取得利益的事實;他方為受害人,有遭受損害的事實。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實正是他方遭受損害的事實,兩者必須同一。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瞭這一合法根據。

  構成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後果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主要有二: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當返還原物。②作價償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取得的孳息也應一並返還。不當得利的受益人如果是第三人時,該不當得利則應由此第三人返還。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並且所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時,則受益人可以不負返還責任。如果受益人取得利益時是惡意的或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來變為惡意(即當時或事後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則受益人應將所得不當利益連同孳息一並返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