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博丹

  法國政治學傢、法學傢。出身於中產階級傢庭。16世紀中葉在巴黎任律師,70年代任王室檢察官、三級會議中第三等級代表,並曾任阿朗松公爵的侍從秘書出使英國。主要著作有《國傢論六卷集》。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個系統地地論述瞭國傢主權學說。他認為:主權是國傢的主要標志,是對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一種永久的和絕對的權力,而不是隻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權力,除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外,它不受任何限制。享有主權首先就在於享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在於對臣民頒佈法律而不需要他們的同意。根據主權所屬,政制可分為君主、貴族和民主三種。君主制是最優良的政制,君主作為上帝的代理人在人間進行統治。合法的君主制指臣民服從君主的法律,而君主則服從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從而實現真正的統治;如果君主蔑視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將臣民當作奴隸,侵犯他們的財產權,就是暴君制。博丹的學說反映瞭中世紀後期法國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既要求建立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又要求維護資產階級的財產權利。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的學說與同時代的N.馬基雅維利的學說,被認為具有國傢主義、專制主義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