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對現代化生產進行科學管理的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化機構的設置和許可權;標準編制的物件和程式;標準化的綱要和計畫;標準的應用範圍;推廣新標準的時間;貫徹標準化的制度、責任以及違反標準化規定時的處罰等。

  沿革 標準化是現代名詞。但它的產生卻由來已久。中國記述春秋戰國史實的《周禮·考工記》中載:“審曲面勢,以飭五材,以辨民器”,是說製作器物要規定型式,選定材料料,適合人民需要。南北朝時北魏信都芳所撰《器準》,“聚渾天、欹器、地動、銅烏、漏刻、候風諸巧事並圖畫為器準”,被稱為歷史上科學儀器的一部標準圖譜。唐令中有“其造弓矢長刀,官為立樣”。明嘉靖年間的《龍江船廠志》說:“夫板之厚薄,每船具有定式……一尺三釘,原有成規。”“立樣”、“定式”、“成規”,均指標準。從秦朝起,歷代皇朝不僅用法律規定度量衡及其他一些器物的標準,還具體規定瞭違反標準的罰則。

  現代標準化是近二、三百年發展起來的。蒸汽機的出現和工業革命的開始,將標準化問題提上瞭日程。18世紀90年代,法國科學傢承擔建立公制計量制度任務,是較早涉及標準化領域的一項基礎性標準。大約同一時期,在美國,由於實現瞭零件的互換性,出現瞭大批量生產,這就構成瞭向現代標準化邁進的另一重要步驟。1898年,美國成立瞭第一個行業性的標準化組織美國試驗和材料學會(ASTM)。1901年,世界上出現第一個國傢標準化團體英國標準學會(BSI),同年,該會制訂瞭第一個英國國傢標準──螺紋。1906年,根據國際電工會議的決議,創立瞭世界范圍的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1918~1928年10年間,有18個國傢正式成立瞭國傢標準團體。這些機構成立後不久,就開始意識到通過共同協作來達到標準化的國際性協調與統一的必要。1921年,比利時、加拿大、荷蘭、挪威、瑞士、英國和美國7個國傢達成協議,定期交流有關標準情報。1926年,國際標準化協會(ISA)成立。從1943年到1947年,它臨時由聯合國標準協調委員會(UNSCC)代替。同年,成立瞭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這一組織成立後即同國際電工委員會達成協定,由國際電工委員會擔負電氣與電子工程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並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擔負包括除電氣與電子工程以外所有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這是兩個專門從事標準化工作的國際組織。它們的活動范圍不僅僅在工業領域,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包括農業和其他經濟領域。現在,國際標準化組織有89個國傢的標準化團體成員。中國標準化協會於1978年重新參加這一組織。該組織每3年舉行1次大會。在1982年9月的第12次大會上,中國被選為理事會成員。國際電工委員會現有43個成員國,中國於1957年參加,1980年6月被選為這個組織的執行委員。

  標準化包括制訂標準和貫徹標準的全部過程。各國對於標準化的管理以及標準的性質,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在經濟集中管理的國傢中(如蘇聯等),標準化是由政府的一個部門集中管理。在這類國傢裡,每一種標準都具有一個法律上的地位;另一種是,在經濟上不集中管理的國傢中(如美國、日本等),除少數國傢外,多數國傢的標準不是強制性的,而主要是自願性的。在這些國傢中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有的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或辦事機構,有的是政府參與的民間團體,有的則是純粹的民間團體。

  各國標準化立法 標準化法和經濟建設的關系極為密切。因此,許多國傢都很重視標準化的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1949、1950年先後制訂瞭《工業標準化法》和《農林物資標準化法》。南斯拉夫1977年7月頒佈瞭《標準化法》,確立瞭標準化在國傢法律和經濟領域裡的地位,保護瞭消費者的利益,加強瞭南斯拉夫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1954年,民主德國頒佈瞭第一個標準化條例和成立標準化局的法律,規定國傢標準和專業標準都是經濟合同的組成部分。1960年,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通過的政府法令,確定瞭國傢標準的法律性質,規定瞭對不采用或不遵守國傢標準的負責人追究法律責任。在另外一些國傢,雖然標準制度是自願性的,但某些標準(如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標準)也以立法形式加以強制實行。美國農業部環境保護署、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等制訂的標準,有相當一部分是強制性的。1972年10月,美國總統簽署瞭一項《消費品安全保障法》。根據這項法令,1973年5月成立瞭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制訂和批準消費品安全方面的標準。這些標準是強制性的,一旦發現有違反安全標準的消費品,該委員會有權禁止銷售。進口消費品,也必須符合該委員會制訂的規范和標準。

  中國的標準化立法 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46年曾制訂《標準法》,規定國傢標準必須“全國共同遵守”,實行合格產品的標志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十分關心標準化工作。1957年,在國傢科學技術委員會內設立標準局,主管全國的標準化工作。1958年頒佈瞭第一批國傢標準。1962年11月10日國務院通過瞭《工農業產品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規定中國技術標準體制,分為國傢標準、部標準和企業標準三級,“各級生產、建設管理部門和各企業單位, 都必須貫徹執行有關的國傢標準、部標準”。1978年國務院批準成立瞭國傢標準總局。1979年7月,國務院頒發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規定瞭標準化的方針、政策、任務、機構和工作方法。該條例指出:“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推行標準化,是國傢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該條例還規定瞭標準的法律性質,“標準一經批準發佈,就是技術法規。各級生產、建設、科研、設計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制度,條例中規定:“一切生產企業對於原料、材料和協作件的驗收,半成品的檢查,以及成品的檢驗,都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符合標準的產品由檢驗部門填發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列入計劃完成數,不計產值,不準出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