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邊沁

  英國法學傢、哲學傢,功利主義學說首創人。出身於律師傢庭,曾得律師職稱,但主要從事寫作和政治、法律改革工作。1789年因發表其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原則導論》一書而負有盛名。該書最後部分直至1945年才出版,書名為《法理學學范疇限定》。他的其他法學著作有《政府片論》(1776)、《為高利貸辯》(1787)、《獎勵原理》(1825)、《懲罰原理》(1830)、《司法證據原理》(1827)和《憲法典》(1830)等,1823年還曾創辦《威斯敏斯特評論》,鼓吹改革。

  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因而他的法學思想被稱為功利主義法學(見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西方法律思想)。在英國和與他同時代的、信奉功利主義的人中,有哲學傢、經濟學傢 J.穆勒(1773~1836)及其子J.S.穆勒(1806~1873),歷史學傢G.格羅特(1794~1871)和分析法學派首創人J.奧斯丁等人。從1945年出版的邊沁的著作來看,他關於法的許多基本概念與奧斯丁極為相似,而且奧斯丁也信奉功利主義,因此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邊沁與奧斯丁並列為分析法學派創始人。邊沁反對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性主義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任何行為都服從這兩項動力的原則。避苦求樂或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是個人和政府活動所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苦和樂的價值是可以用算術計算出來的,立法者的任務就在於計算苦樂。最好的立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因為社會是由社會成員組成的,社會不可能有獨立於個人利益之外的或與它對立的利益,社會利益即組成社會的各成員利益的總和。為瞭確保社會的幸福,政府及其立法應達到以下四個目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包括保護公民的人身、榮譽、地位、財產以及法律所規定的各種期望的安全;自由也是安全的重要內容,但應服從一般安全;法律所促進的平等不能違反安全,不能擾亂安定的社會秩序;法律不能為個人直接提供生活資料,個人的需要和欲望應通過本人勞動取得,法律隻能保障人們的勞動成果;法律也不能直接指引個人謀求富裕,而隻能為刺激人們獲得財富創造條件。法律所帶來的懲罰是一種苦,從而也是惡,它隻能用於制止更大的惡。邊沁極為重視制定法典、選舉和司法改革;認為立法應當尊重以往傳統;應當為人所知,使人易於瞭解,並註意一貫性,即符合公認原則和一般期望;法律必須加以實施;法官不應當借解釋法律變更法律,更不能創造法律。他輕視判例法,認為判例不明確而且繁瑣,隻是習慣法。

  邊沁的學說代表瞭19世紀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是資產階級個人自由主義思想在法學領域中的體現,對19世紀英國以及一些西方國傢的立法和司法發展具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