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檢驗的重要任務之一。鑒定人為瞭確定作為證據的文書上的手寫字跡是否為某一特定人所書寫而進行的一種專門檢驗。又稱書法檢驗。筆跡是人書寫時留下的一種特殊的痕跡,它能反映書寫人在長期書寫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書寫動作習慣特點。在表達一定篇幅的文字中,還能反映書寫人的書面語言習慣(即用詞造句習慣)和文字佈局的特點。這三方面的習慣特點,構成瞭書寫人的書寫習慣。書寫習慣有特定性和相對穩定性。特定性是由書寫人學習、練習運用語言文字和書法技能的主觀因素與客觀條件所決定的。相對對穩定性是由於長期學習、練習和書寫實踐在大腦中形成書寫動力定型所決定的。這種動力定型一旦形成,書寫習慣就基本穩定,即使書寫人企圖歪曲偽裝自己的筆跡,也難於全部改變。書寫習慣的特定性和穩定性,是筆跡檢驗的科學依據。通過筆跡檢驗不權可以認定文書字跡是否某一特定人所書寫,而且還可以分析書寫人的文化程度、年齡大小、職業特點等個人情況,為確定偵查方向提供線索。

  進行筆跡檢驗,適用同一認定的原理和方法,應當具備作為證據的文書字跡和供比對用的某一特定人的筆跡樣本。在分別檢驗和比較檢驗作為證據的字跡和樣本字跡的基礎上,對兩種字跡中筆跡特征的符合點和差異點作出正確評斷,即可就兩種字跡是否反映同一人的書寫動作習慣問題,作出鑒定結論,從而認定文書字跡是否為特定人所書寫。

  近代世界各國偵查犯罪都將筆跡作為識別人身的重要依據之一。